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20 世纪 80 年代以来,中国的改革开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城市化成为推动中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的又一个高潮。城市化的空间表现形式主要是旧城改造、新区开发、基础设施建设以及二、三产业的发展,这就必然导致大量农用土地转变为建设用地。在我国目前的土地制度格局下,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的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变为建设用地,必须通过土地征收这一过程。 目前土地征收制度中存在诸多弊病,如征地范围过宽,超越了公共利益的标准;补偿标准低,不足以维持农民原有的生活水平;补偿分配不合理、征地补偿费管理混乱;农民安置方式单一、就业困难;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缺位等矛盾。这使得一部分被征地农民面临着“种田无地、就业无岗、低保无从”的困难境遇,形成了一个新的弱势群体。我国目前已有失地农民 4000 多万人,预计到 2030 年将突破 7800 万,失地农民问题已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与城市化进程的巨大障碍,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的因素。因此,从理论上探讨农民作为土地所有者在土地征收中应该实现的经济利益,研究如何通过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设计来保护农民的权益,对于切实保障失地农民权益,推进土地征收制度改革,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持续发展,有较大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 本文采用理论研究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注重从数据分析中找出矛盾,进行深入研究。在论证结构上,没有把案例单独列出,而是在统一思路的统领下,将案例的数据分别运用于各个观点与假设的论证之中,作为论证的一个组成部分。 本文共分六章,第一章为“绪论”,第二章为“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损失的认识”,第三章“土地征收补偿定性模型的构建”,第四章“土地征收最低合理补偿标准的确定”,第五章“农民权益保障的风险研究”,第六章“结论与建议”。纵观全文,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为“1234”四个部分。 一即选用一个案例,以 H 市土地征收为例进行分析; 二即提出两个模型,土地征收农民补偿定性模型与土地征收农民最低合理补偿标准测算模型; 三即对三种主流观点提出个人看法,这三种观点是“政府土地出让收益之所得即为农民土地权益之所失”,“征地补偿以土地的市场价格或农地所能提供的保障功能的贴现价值为依据”,“失地农民可以用土地换取保障”; 四是本文提出了四个假设,通过对这四个假设的论证分析把所有内容贯穿于如何保护农民在土地征收中的经济利益这一主题上来。 假设一指出,土地征收中农民权益的损失与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之间不存在严格的对等关系,这种矛盾称之为“农民权益损失的绝对性与政府获得土地收益的相对性”。以土地出让收益来衡量农民权益的损失,就低估了农民权益的损失;而以经营性土地的收益状况来衡量政府的财力,又可能高估了政府的实际收益水平。 假设二指出,在土地征收制度中农民权益缺失的根本原因不是土地征收制度本身的缺陷,也不是农民集体土地的产权问题,而是在我国经济发展与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中,政府所选定的“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价值取向以及“非农化的发展战略”。征地制度中农民权益保护的实质,就是政府在效率与公平之间寻求一个最佳的均衡点。这个均衡点掌握不好,不是可能由于农民权益得不到保障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社会的不稳定,就是有可能由于经济与城市建设资金的缺乏而导致经济的衰落。 假设三指出,在我国目前的情况下,土地征收中农民应得的合理的经济利益,应该是一种法定的补偿,而不是土地的市场产易价格。而这种法定补偿的标准,不能以农地价值为标准,也不应以农地目前所能提供的保障效用的贴现之和为依据,因为这两个标准,都低于农民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存成本。农民获得合理补偿的依据,理论角度上是作为土地所有者有权分享土地的增值收益;而具体补偿的标准,则应保证土地所有者在失去土地后的基本生存权利,相当于政府为了社会的稳定与经济的发展动力所必须支付的改革成本。 土地征收农民补偿定性模型表示出,土地征收中农民应得的经济利益=原农业用途下的土地价格+全部的农民直接投资性增值(主要指地上物及青苗补偿)+部分外部投资辐射性增值+部分稀缺性增值+部分用途性增值,也可以表述为土地征收中农民应得的补偿=原农业用途下的土地价格+全部的农民自力投资性增值(主要指地上物及青苗补偿)+其它三项增值(也称自然增值)的一定的比例。 农民权益不仅仅是一个法律概念,更重要的是一个历史概念和政治概念。土地征收农民最低合理补偿标准模型指出,农民权益是一个区间而非一个绝对固定的值,在这个区间内选任意一点进行补偿,可以称为相对的公平,而超越这一区间,则可称为绝对的不公平。在区间内选定哪一点进行补偿,要取决于社会制度、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政府公权力状况、所有权状况、政府的价值取向、所有权人与政府的博弈能力等诸多因素。由于我国目前在征地补偿中大部分地区存在绝对过低的现实,因此目前最迫切的问题就是找出农民合理补偿的下限(即农民权益区间的下限)。而保护农民权益的过程,在目前状况下就是向这个水平不断努力的过程。 确定农民最低的合理补偿标准的下限的基本原则就是这个下限必须能保证失地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力,而在计算上采用以失地农民参加社会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