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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结束后,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总结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经验,固定试点成果,将行之有效、可复制、可推广的司法实践上升为法律,完善了刑事诉讼中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一项内涵丰富、适用范围广的综合性制度,是一个兼有实体与程序的混合型的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符合我国司法实践需要也符合刑事诉讼发展规律。而“从宽”制度作为该制度中的一项子制度,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最终落脚点。“从宽”问题的合理设置对鼓励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具有积极意义。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选题的理由、研究现状、研究思路与研究方法;第二部分剖析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设立背景,主要是在案多人少的司法重压之下司法机关迫切需要一项可以在程序上繁简分流并提高诉讼效率的一项制度。然后厘清了认罪、认罚、从宽三制度的内涵,重点把握从宽制度的依法从宽、可以从宽、适度从宽三项原则;第三部分阐述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立法根据与核心价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并不是一个单纯的舶来品,而是在实体与程序现有基础上借鉴国外相关做法,总结试点经验得出的一项科学的制度;第四部分揭示了“从宽”制度实体规范与程序适用现状,总结“从宽”制度的不足与缺陷,其中主要存在着实体规范不完善、从宽标准模糊、部分程序设计不合理等问题;第五部分提出要构建实体“从宽”体系,完善实体从宽规范,明确“从宽”幅度;重塑程序“从宽”适用模式,明确程序“从宽”主体职责;第六部分先总结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查机制的现状,然后提出对审查监督机制的完善。希望监督机制的完善可以保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运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并期待能为当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有效落实献出绵薄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