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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在理论上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责任机制缺乏深入探讨,在立法上缺乏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导致实践中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追究缺乏力度。 本文第一部分是关于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基本理论。法律责任的产生总是和违法行为相联系的,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是追究其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不会产生法律责任。因此,追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即行政程序违法。要界定行政程序违法,则必须明确其概念、主体及认定。 第二部分考察了国外主要国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有关规定。世界各国和地区,特别是行政程序法较为完善、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均己建立了较为健全的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机制,这些法律责任机制的建立对有效追究程序违法行为,避免行政程序违法行为的发生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有必要研究和借鉴国外的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机制。国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机制的设立,表现出极大的灵活性,具体体现在两个方面:1.法律后果的多样性;2.区分不同程序承担不同法律后果。 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的法律责任之规定进行了分析。我国对行政程序违法的认定存在着很大的缺陷,不仅至今还没有制定一部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而且也缺少许多专门的行政程序法。目前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几部法律对行政程序作出了专门的规定。而对行政调查程序、行政合同程序、行政公开程序、行政强制措施程序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样就使得我国程序法的内容非常少,相应地也就缺乏认定行政程序违法的依据,使追究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更加困难。值得注意的是:北京大学公法研究中心行政执法与行政程序课题组所撰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程序法(试拟稿)》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规定。关于无效和撤销,我国现行法律一直没有明确的区分,试拟稿对二者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进行了明确的区分,这无疑是一大飞跃。 第四部分则是对理论和实践的完善。在对理论的完善方面,笔者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概念及构成要件进行了研究,还对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责任形式提出了完善建议。1、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是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程序法律义务所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由以下四部分组成:(1)行政程序违法行为是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产生的前提条件;(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承担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无须具有主观故意或过失;(3)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主体为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4)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法定性,即法律责任的产生,基于法律对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2、在我国已有的无效、撤销、确认违法、责令履行职责、赔偿这几种责任形式之外,还可考虑确定补正、转换等责任形式。实践方面:其一,在对国内国外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都做出分析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对我国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的设想。结合我国目前行政程序违法法律责任追究的现状,笔者以为可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加以完善:(1)在确定法律责任时应考虑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保护因素、相对人信赖保护因素、公共利益因素等;(2)应当借鉴国外的法律规定,确立多样的行政程序违法责任形式;(3)区分不同的程序,确定不同的法律后果。其二,为适应 WTO 规则要求,防止行政权力的不规则运行所造成的不公正和混乱局面,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有必要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从制度上预防和减少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