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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职业化是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是社会劳动分工的结果。加强法官职业化建设对于打破我国长期以来司法与行政混为一体的传统司法体制,推动我国司法权的独立和司法制度的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以外,共分为五个部分。其中,引言简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研究现状和研究的内容与目标。
第一部分,从法官职业化的概念入手,指出法官职业化是指一群专门解决社会纠纷和独立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法官,他们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工作方法以及思维模式;接着,着重分析法官职业化的标准,指出法官职业化的标准主要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具有敏锐的职业思维;二是具有专业的职业技能;三是具有崇高的职业道德;四是具有独特的职业地位。
第二个部分,简要阐明我国加强和推进法官职业化的必要性。指出,法官职业化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是贯彻司法独立原则和审判工作的要求,是法官履行职责的要求。
第三部分,具体考察典型国家法官职业化的制度设计。纵观世界各国法官职业化制度,根据法官培养选拔的方式和程序不同,可以将法官职业化模式分为三类:一是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模式;二是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模式和兼采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成分的;三是以日本为代表的混合模式。这些典型国家法官职业化的经验可以为我国内地实现法官的职业化提供有益的启示。
第四部分,着重分析我国内地法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内地法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法官学历层次偏低,知识水平不一;
二是法官职能的行政化;三是法官管理的地方化;四是法官监督的形式化。
第五部分,针对我国内地实现法官职业化存在的问题,提出推进我国内地法官职业化途径的设想,具体包括:改革法院体制;建立严格的职业准入制度;健全法官惩戒制度;建立严格的职业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制度;完善教育与培训制度等几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