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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责任是英美国家刑法中特有的一种刑事责任制度,是随着现代危险工业的发展而确立的,于19世纪末被引入刑法领域,主要适用于危害环境、公共安全等发案率高、专业性强、证明过错难的侵犯公共福利犯罪,对传统刑法理论产生了重大的冲击。但英美学者对严格责任的界定却并不一致,对其在刑法中是否有存在的必要也有两种绝然不同的声音。尽管如此,但自其产生以来,它一直适用于司法实践并得到不断修正而日趋完善。本文对严格责任制度作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阐述了其与绝对责任的区别,指出举证责任转移已成为其重要内涵,澄清了我国一些学者的误解。 并以环境犯罪为切入点,从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及犯罪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了在环境犯罪中适用严格责任的合理性。列举了英国、美国、日本、泰国等国家环境刑法中关于严格责任的规定,提出在我国环境形势日趋恶化且很多环境犯罪因无法证明其主观罪过而逃脱法律制裁的状况下,应有限制地借鉴和吸收严格责任。在环境犯罪中以过错责任原则为主,辅之以严格责任原则,并对其适用范围、条件等作出了严格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