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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确权办证”“还权赋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改革的脚步不断加快,在政策的号召下大量的企业将目光投入了农业。企业进入农业后虽然带来了资金、先进的技术以及经营模式,加快了现代化农业的建设,但是也容易催生圈地、套补贴、农地“非农化”“非粮化”,甚至改变现有农地格局等情况,出现挤压农民就业空间,农民权益受损等问题。在诸多工商资本进入农业的形式中,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是指企业直接参与到农地耕种环节的模式,相比其他形式,这种直接参与生产环节的模式更容易引起农地“非农化”、农民权益受侵害的情况,因此针对这样的问题,我们需要设计出严格的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法律制度。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第一部分是对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相关概念的界定,逐一厘清农业企业、农户承包地、农户承包地租赁、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以及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制度的内涵。第二部分主要从市场失灵、过度规模不经济理论以及激励相容管制理论,论述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法律制度构建的理论基础。具体阐述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过程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和外部性的问题导致的租赁双方权益受损,农地“非农化”及土地生态环境恶化等市场失灵的结果,农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由于经营规模过度出现的不经济现象。最后根据激励相容管制理论提出,农业企业在租赁农户承包地过程中,可以通过激励措施最终达到与监管主体之间利益目标一致的结果,从而论述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的可行性。第三部分梳理我国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法律规范、政策文件以及地方试点实践规范,并总结分析我国现行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制度中存在的监管依据不完善、监管政府主体职能缺位、监管机制不完善等问题。第四部分在介绍日本、法国、德国农业土地流转主体租赁行为的监管法律规范的基础上,总结其在农地租赁过程中各国相关的监管规范和监管措施,以期能够吸取其相关经验。第五部分结合实践中出现的问题以及域外经验的启示,尝试从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依据,监管主体以及监管机制提出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监管制度构建的建议;并尝试从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事前准入机制、事中行为的持续监管和事后的风险防范三个维度,提出农业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机制构建,具体应当建立准入资质审批制度、上限控制制度、分级备案制度和风险保障金制度。最后从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制度的完善,农民的社会化保障体系以及服务体系的完善方面提出监管配套制度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