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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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稳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规则只适用于动产领域,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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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内容,对维护交易安全,促进财货流通、稳定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传统民法认为善意取得规则只适用于动产领域,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不可避免的暴露其局限性:虽然一直伴有学者的争议,但不动产善意取得适应了交易安全的需要得以产生、发展,该制度的建立成为了保护交易安全的必然结果。本文从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内涵及渊源出发,比较国内外不同立法例,结合理论界对此制度的纷争,总结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得以建立的存在基础。文章在理论研究的前提下,注重对该制度实践适用中相关问题的探讨,分析不动产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纠纷消解机制以及现实中的主要应用类型。文章正文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为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制度概述。文章从不动产善意取得的内涵和渊源入手,对不动产善意取得给出内涵界定:在此基础上,分析该制度源起于日耳曼法的“以手护手”原则,受其占有理论的影响,加之导入了罗马法时效取得中的善意要件而得以形成。同时,文章考察中外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例,通过比较分析,说明各国关于不动产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规定不一,其原因主要源自各国不动产登记制度的差异。在此基础上,结合我国的现实立法与实践需求,分析出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有其存在基础。
第二部分为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一般理论。该部分归纳出不动产善意取得构成要件包括四个方面内容,即让与人是具有合法权利外观的无权处分人、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时主观上善意、受让人基于合理对价取得不动产、受让人已经办理了登记。在此基础上,文章总结了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对包括原权利人、让与人、善意第三人、登记机关在内的四方主体的法律后果;并给予原权利人各种救济途径。
第三部分为不动产善意取得适用的主要类型。文章在之前理论研究的前提下,概括出实践中不动产善意取得产生的几种情形,包括共同共有不动产交易中的善意取得、登记瑕疵下的不动产善意取得,以及冲破传统理论束缚,构建不动产赃物的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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