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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非寿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在很长时间以来一直缺乏制度上的研究。从国际上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演进上来看,采用动态偿付能力的监管不仅是当今世界上偿付能力监管的趋势,而且也是完善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制度的必要的、有效的措施。在保险业开放的大的趋势下,怎样提高我国保险业的监督管理水平,采用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是我国监管机关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本文的基本结构如下:第一章写的是保险公司面临风险的介绍。该部分主要从风险的角度介绍了保险公司破产的原因,随后介绍了监管机关是怎样对保险公司面临的这些风险进行监督管理的。
第二章写的是部分发达国家经验篇。本章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出发对发达国家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变迁给出了分析,着重强调了发达国家制度变迁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以及他们变迁的路径是什么。
第三章写的是中国经验篇。本章主要回顾了我国非寿险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发展历程,分析了我国监管制度的路径选择,重点在于分析我国为什么要采取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并且采用了动态偿付能力对我国保险监管制度有什么重大的意义。
第四章写的是动态偿付能力监管的建立。本章首先从历史的角度回顾了动态财务分析的发展历程,并且理论结合实践,介绍了保险公司如何建立符合监管机关要求的动态财务报告制度;其次建立了一个简单的模型已说明动态财务报告的优势所在,希望对我国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的建设能够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本章的最后给出了我国建立动态偿付能力制度的远景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