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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的不断发展使得社会分工越加细化,法官在对案件事实进行判断的过程中往往会碰到专业性问题,例如指纹的识别、DNA的鉴定、血液酒精浓度鉴定、精神状况的鉴定等,这个时候就需要专业的人士来作出判断,协助司法人员对案情作出正确处理。司法鉴定由于其科学性、专业性、准确性等特点对案件侦破和审判有着极大的影响,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现代案件越加复杂化和专业化,更加凸显了现代司法对司法鉴定的依赖性越来越强,因此各国对司法鉴定制度的设计都极为重视。鉴定人是以查明案件事实为重心,面对错综复杂又极具专业性的案件,运用自己的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判断并提出科学意见。鉴定人作为司法鉴定的核心,鉴定意见往往是判断案情的重要证据,所以鉴定人出庭是符合质证权的要求,也是司法公正的象征,在诉讼中鉴定人应该怎样出庭才能使鉴定意见能够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又不使鉴定意见成为影响法官进行综合判断的“超级证据”呢,鉴定人出庭制度就是研究鉴定人在诉讼中参与的广度和深度,既要充分保障鉴定人的出庭的效果,又要防止鉴定人成为了案件事实的“裁判者”。本文主要从对鉴定制度基本理论的梳理、域外鉴定制度的考察、我国鉴定人出庭现状三个方面进行分析,以求得出完善我国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之方法。旨在探讨如何保障鉴定人专业的鉴定意见能让司法人员理解、当事人信服,最大限度的发挥作用,又不使鉴定意见成为“科学的法官”、成为案件的审理的决定者,既能够使各方充分理解信任该项鉴定,又让案件事实更为明晰,利于法官审理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