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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是与行政作为相对应的一种行政行为。与行政作为相比,行政不作为在概念界定、构成要件、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方面,具有显著特点。本文主要是围绕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构成、救济和法律责任而展开。 国外对行政不作为的认识主要在于不履行、非法拒绝履行和延迟履行义务,典型的如德国的违背义务——不执行职务。 我国国内关于行政不作为的界定大致可分为三大类,即职责或义务说、维持现状说和意思表示说。本文赞同义务说,认为此说抓住了行政不作为的初衷和本原,即行政主体负有作为义务,“该为不为”,体现了行政不作为这一概念的本意和存在的实际价值和现实意义。这种界定,既反映了行政不作为的本质特征——违背作为义务,又反映了其行为方式上的特征——不为。 本文在职责或义务说的基础上,对行政不作为进行了界定:行政不作为是指行政主体负有法律上的作为义务,在该为、能为的情况下,拒绝或逾期不履行作为义务的行为状态。行政不作为具有拟制的行为性和违法性等特征。 本文对行政不作为作为一种违法行政行为,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问题进行了探讨。 本文围绕行政不作为的界定、构成要件、救济途径和法律责任进行阐述,提出了一定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