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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行政信息公开问题予以展开,包括诸多内容,其中,阐释和界定行政信息公开的基本维度是前提和基础。笔者将行政信息公开界定为: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依法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过程中,以法定的方式,依法将与行政事务有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向社会公众或特定的人公开的制度;行政信息公开的内容包括抽象行政行为,某些具体行政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所产生、整理、收集、使用、发布、清理和储存的行政信息;行政信息公开的理论基础是:人民主权的彰显,保障人权的必然需要,信息的流动性需要以及平衡论的价值体现;在对中外行政信息公开原则梳理的基础上,将行政信息公开的原则界定为:公开原则、平等原则、自由使用原则;并对如下行政信息公开基本制度进行了考察与明晰:行政信息公开主体制度,主动公开与依申请公开制度,豁免公开制度,行政信息公开的公布制度,信息的可分割提供制度,专职新闻官(新闻发言人)制度等;行政信息公开在和谐社会中的意义是:行政信息公开有利于建立行政诚信与权威,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行政信息公开能够提升行政主体公共政策质量,防止公权力腐败与恣意滥用;行政信息公开是对人权的切实保障。以行政信息公开的基本维度为基础,笔者阐析了行政信息公开的制度演进动因以及呈现出的规律。总结出行政信息公开发展的规律是:行政信息公开应然的具有政治上的合法性,行政信息公开需要制度规范来确立与保障,行政主体的主动推进对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至关重要,民主与权利意识是有效地推进剂以及行政信息公开的发展是相互借鉴与学习的过程;行政信息公开变迁的政治动因是法治建设为行政信息公开的建设提供法治原动力,行政改革推动行政信息公开的延展;经济动因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引进外资,顺应加入世贸组织的要求;文化动因是社会成员主体意识增强与政治文化核心价值被普遍接受的推动。在行政信息公开问题上,对域外行政信息公开法治现状的考察与评析是必不可少的。考察与评析的对象是美国、英国、日本与俄罗斯。这四个国家既包括了英美法系的代表美国与英国,也包括了具有大陆法系特点的日本,同时也涵盖了有着浓厚社会主义制度背景的俄罗斯(前苏联),宏观上可以囊括当下世界范围内关于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建设的核心与精华。美国是当代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建设最发达的国家,英国的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建设体现了在王权下由神秘化向法治化演进的过程,日本在地理位置与历史背景上具有特殊的考察意义,而俄罗斯由于经历过数十年的社会主义制度,在社会制度变革后来考察其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建设,具有特别的思考价值。分析了外国行政信息公开法治的现状,为的是审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实然状态,也即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现状——成绩与出现问题的阐析。在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的道路上,从制度建构到实践出现了令人欣喜的局面,行政信息公开的法治初见成效。我国行政机关中的新闻发布与新闻发言人制度在不断地发展与完善,我国政务网站体系不断建立,在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发展的进程中不仅包含着制度、规范、载体的不断法治化与多样化,更体现在社会层面上中国公众权利与参与意识的觉醒,这是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前行过程中所取得的理念上重要的积极效果。与此同时,我们还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发现、总结与剖析行政信息公开所存在的各种问题与不足:行政信息公开主体缺乏思想认识保的保障,行政信息公开主体公开的主动性与积极性欠缺;行政信息公开主体自由裁量权过大,造成行政信息公开的随意性过大;行政信息公开的救济渠道不畅,权利缺乏有效地保障;行政信息公开的及时性与真实性尚待提高。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制约因素是:民主政治文化,民主人权运动与国内社会、经济、法治因素,社会成员对个体利益的关注及集合化表达。深层次的制约因素是传统的“官本位”与“特权思想”仍然在影响着行政信息公开法治化进程,某些舆论与传媒对于公权主体的“谄媚化”,行政信息公开缺乏统一规划与形式主义严重。在结合调研资料的基础上,分析了我国行政信息公开时间取得的成绩以及存在的诸多问题,这也为行政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指明了方向。其一,要不断完善包括《信息公开条例》在内的规范:首先是以《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的行政信息公开规范的完善,例如,公开范围的细化、合法权益的扩展解释、非本国主体法律地位以及朴素法治精神的引入等;此外,还须在宪法层面上定位知情权的地位,完善知情权的保障;以行政信息公开为视角,完善保密法律规范;并在行政信息公开的过程中,实现对隐私权的合法保护。其二,构建起行政信息公开相关机制体系:首先,从传统的由外部压力演变成公开信息的引力模式,传变成行政信息公开主动、积极公开行政信息的模式;其次,加强行政信息公开的内部监督,完善行政信息公开中的问责制度;再次,以推行“权力清单”制度为契机,强化行政信息公开的规范、责任等;最后,面对不断发展变化的舆情,逐渐提升行政信息公开中舆情的预警与联动机制的效能。此外,还要发挥评估机制的积极作用,并引入利益衡量机制。其三,畅通行政信息公开中的权利救济渠道:在行政信息公开权利救济中,阐释的重点方式是行政信息公开的诉讼,以司法审查的角度,分析了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在权利救济中的作用,以及与普通行政诉讼的不同之处。特别是,就行政信息公开诉讼受案范围的扩展、秘密审查如何发挥作用、诉讼中的第三人法律地位以及典型案例的导引作用予以重点阐释。本文的逻辑关系是:以行政信息公开基本制度为前提,梳理行政信息公开制度演进呈现的规律以及制约因素,结合对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实践的考察,从规范完善、行政信息公开相关机制建构以及权利救济三个大的方面,尝试解决我国行政信息公开从制度到实践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对美国、英国、日本、俄罗斯等仅四十个国家、地区有关行政信息公开的立法、典型判例等融入到文章各部分的写作,以作为域外法支撑以及我国行政信息公开完善的导引。我们还需清醒的认识到,要想在现实中使权利真正得到保障,法治精神真正得到彰显,还须不断地尝试、调试、整合与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