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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也是一国经济中最富活力和创新能力的行业之一,金融监管也因此成为政府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内容。在过去几十年里,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日益成为世界金融行业最为主要的发展趋势,而金融控股公司及其监管正是这一发展趋势的具体承载形式。因其具有一般金融公司所无法比拟的规模经济、范围经济和协同效应的优势,金融控股公司在金融监管与放松监管的不断交替中得到了快速发展。
美国和英国分别于1999年和1997年以立法和政府改革的方式实现和确立了混业经营和混业监管的框架,并成为当今世界最具代表性的两种模式。虽然在监管框架、监管内容、监管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但两种模式都较好地适应了本国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外部环境和条件,因此在各自国家都能较好地运行。
与世界主要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金融行业发展相对落后。上个世纪末我国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的格局刚刚确立的时候,正是世界范围内混业经营浩浩荡荡发展之时。尽快追赶世界先进国家的发展水平,是我国金融行业一项长期而又艰巨的任务,深入细致地对主要发达国家金融控股公司的经营和监管模式进行研究,认真总结不同国家在推进混业经营进程中的经验和教训,探索出一条符合中国国情的金融控股公司发展和监管模式,无疑可以使我国金融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和监管工作的有效开展少走弯路,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本文从分析金融控股公司的主要经营和监管模式入手,重点研究了美国和英国两个国家不同的监管模式,以及两国在做出各自选择时所考虑的内外部因素,进而为我国金融控股公司监管制度的确立提出了一些政策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