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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立法是其他行政行为的源头,其在行政法中的地位和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本文通过考察欧美国家行政立法的发展、变化,总结出行政立法权的变迁与欧美国家政治思潮的演变,存在着契合关系。经济的“全球化”促成了各国行政改革的趋同,同时也为中国借鉴国外行政立法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的基础。因此,本文从行政立法权内部构成要素的角度出发,分析行政立法权的分化趋势。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通过分析不同时期行政立法权由不同的主体行使,得出行政立法权的发展变化与政治思潮的演变之间存在契合关系。文章首先描述了自由主义时期行政法尚处于幼稚阶段,行政机关行使立法权的现象,更是受到了普遍的否定和排斥。其次,在新自由主义思潮占主导地位时期,在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主张从“消极的自由和国家”向“积极的自由和国家”转变。由于,这一时期行政权极度膨胀,而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因此,行政法也获得了极大的发展空间,行政立法也随之蓬勃发展起来。最后,为了克服自由主义和新自由主义导致的市场和国家的异化,社会民主主义的“第三条道路”理论应运而生,为建立新型的政府——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转移提供了新的视角。作者因此得出行政立法权的发展与政治思潮之间存在契合关系的结论。 第二部分通过对建国后中国行政立法发展历程的研究,指出中国行政立法权的分化不过是在不同的政府部门间进行体内分工。首先,文章描述了建国初期的分散立法模式。其次,文章分析了“五四”宪法确立的一元体制。最后,文章指出改革开放促使行政立法的主体泛化,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改革开放促成了中国市民社会的快速发展,反过来,市民社会的发展要求政府深化改革,合理配置行政立法权。从中国行政立法的发展历程中,我们可以看出逐步放权的痕迹。 第三部分指出经济的“全球化”,加深了世界各国之间的联系,经济规则一体化的现实,促成各国行政改革的趋同。欧美国家社会与国家合作立法、授予部分社会组织立法权的尝试,为中国合理配置行政立法权,建立新型的政府—社会关系,提供了借鉴的基础。 第四部分从行政立法权内部要素的角度出发,分析行政立法权在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模式下的转变。从行政立法权的来源出发,文章指出目前行政权的运行具有法律上的合法性,但是社会合法性不足,提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转移能增加行政立法的社会合法性,实现行政立法权来源的多元化。从行政立法的主体角度出发,文章指出目前行政立法权的泛化,不过是在国家机关内部进行立法权分工。应当授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政治思潮与行政立法权的分化社会组织行政立法权,实现行政机关与社会组织合作行使立法权的多元立法体制。属于社会自治内容的立法应当由社会自治组织来完成,但是在行政立法权向下移动的同时,社会自治组织应当向上移交相关行政立法的监督权。从行政立法权运行方式的角度出发,文章指出行政立法应当增加作为装置性的程序。对于非社会自治领域的立法而言,应由行政机关来立法,但在立法的程序中应当进一步加大公开的力度,应当将现有的公开制度具体化。在社会自治立法领域,则应当加强民众的参与,甚至应当将民众的参与程度作为自治立法成立的要件之一。从行政立法权的保障要素出发,文章指出行政立法的效力,主要来自法律的强制力。如果行政立法权向社会转移,则法律的强制力和社会内部的认可共同成为行政立法的保障要素。 第五部分文章分析了行政立法权向社会分化的意义。从权力制衡的角度出发,指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组织分化,有利于实现对行政立法权的多元控制。从民主的角度出发,指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组织分化,有利于多元社会各利益主体的利益表达。从经济分析的角度出发,指出行政立法权向社会组织分化,有利于降低行政立法的成本。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