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法上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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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法上不当得利起因于公法领域欠缺法律原因的财产变动,其理论基础一般被归结为衡平原则和依法行政原则。在德国、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公法上不当得利已经发展成为公法上的一项独立的制度,包括公法上不当得利的类型、请求返还的范围、请求权的消灭等。在我国大陆地区,现实中的公法上不当得利情形时有发生,如抚恤金的冒领、罚金的返还,但我国大陆地区的法律却没有对公法上不当得利做出完整系统的规定,法学理论界对此探讨的也非常之少。  本文以“公法上不当得利”为题,第一章介绍了本文写作的背景、意义和方法,第二章采用概念法学的方法,对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概念进行了阐述,并与相关联的几个概念进行了辨析。第三章系统介绍了我国台湾地区公法上不当得利的法律实务及理论探讨。第四章分析指出我国大陆地区公法上不当得利被转化、被弱化的现状。第五章则针对第四章中分析出来的问题,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来建构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法上不当得利制度。第六章对全文做出简单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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