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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隐私侵权法的发展尚属初级阶段,新近通过的《侵权责任法》虽确立了隐私权的具体人格权地位,纠正了以往法律的错误规定,但是对于隐私的内容,以及侵害隐私行为的侵权类型缺乏相应的规定。我国学者对于隐私侵权行为类型化的研究也刚刚处于起步阶段,对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的隐私侵权行为,我国学者尚未涉及,这不利于我国隐私侵权法的建构。本文正是在此基础上对我国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侵权行为的过错侵权责任规则展开研究,并主张在与相关法律制度契合的基础上建立我国的隐私侵权行为之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
本文以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的侵权行为为主线,围绕着私密性信息的范围、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过错责任的一般规则以及过错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展开探讨,重点讨论了该种规则是什么,如何利用现有法律资源建构我国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为我国的立法完善和司法操作提供一种思考路径。本文的具体结构如下:
第一部分,围绕着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的侵权行为侵犯的客体——私密性信息进行介绍。本部分从私密性信息的判断基准出发,指出私密性信息的核心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对该信息具有隐私利益,随后从反面排除的角度对个人基本信息、与他人或公共利益相关涉的信息、已经公开的信息等方面一一进行分析,界定并勾画了我国构成隐私的私密性信息所应当包括的范围。
第二部分,从行为人承担注意义务的来源出发,分析了行为人对他人的私密性信息所承担的注意义务。该部分从制定法、非制定法、特殊关系等注意义务的产生渊源,并结合我国法律法规、相关自律性规定以及我国文化传统因素指出在我国行为人对他人承担注意义务的情形。
第三部分,立足于损害赔偿责任承担的规则,本文从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的精神损害和财产损害两个方面分析了对受害人损害进行赔偿的规则及考量因素。通过对我国现行司法实践的梳理,指出我国司法实践需要发扬的优点,以及应当着力避免的误区。
第四部分,在分析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的过错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之后,从公共利益、公众兴趣、受害人同意三个方面对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的独特抗辩事由进行了分析和总结,并通过对公众人物、新闻价值等因素的探究指出我国在构建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侵权行为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时需要借鉴之处。
本文通过对域外法律资源的检索和分析,并结合我国法律的现实土壤,利用比较分析的方法、确定核心外围排除的方法、判例分析的方法等构设我国的公开他人私密性信息的过错侵权责任制度,为我国的立法和司法提供可以借鉴或可供批判的论点,以促进我国隐私侵权法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