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破产财产是破产法律体系中的核心内容,它不仅仅是债权公平清偿的基础,也是破产程序得以进行的保证。现代破产制度中,破产财产的界定和确定至关重要,乃维系破产债权公平清偿的关键性因素。应该说,我国2006年修订通过的现行《企业破产法》充分体现了立法进步与制度创新。但囿于传统与现实的多种制约,该法却呈现出不尽如意甚至大相径庭的实施效果。根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破产与重组专业委员会2015年年会暨破产重组实务研讨会透露,自2007年6月该破产法实施以来,破产案件数量并没有像预想的一样上升。反而从2000年的每年一万余件逐年减少至每年七八千件、三四千件,直至2014年的一千余件[1]。回望近年来我国破产境况,《企业破产法》依旧是束之高阁的规则性条款,破产企业避之犹恐不及,以至与企业传统危机愈显严重之现实形成明显反差。究其缘由,我国在破产财产消极制度层面的相应缺失显然是一大制约因素。正鉴于此,对破产财产的研究,我国应积极引入“负面清单”模式,以此探讨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体系化构建,对于加大破产透明度,增强债权人及债务人破产信心,有效推进司法适用效用,无疑具有显在的正向效果。 我国大多研究集中于破产财产之构成要件等基础问题上,不少研究也多以简单罗列的方式进行,缺乏应有的理论支持,特别是制度体系化构建严重不足。截至目前,整体检索我国破产法的研究成果,除不多且零散所及之外,尚未见有对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专门性研究。破产债权人为使自己的债权得到最大程度的清偿,一定会对破产财产的分配进行激烈的博弈。于是,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缺失必将导致债权清偿混乱,利益不平衡又会进一步引发破产程序中违法行为的泛滥。在此之下,从理论到制度体系对破产财产除外进行有序整理和划定,显得非常必要。 就目前我国破产体系而言,建立完整的破产财产体系是必然的立法选择,破产财产除外制度作为破产财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研究不仅从理论上凸显研究价值,更为破产案件中破解司法适用难题提供了思路。具体而言,一是进行范围划定。对破产财产除外情形进行“大”范围的划定,主要通过时空维度标准从整体上划定破产财产除外的范围,再就实质上属于破产财产除外的典型类型进行归类分析;二是揭示规则缺陷。针对我国现有关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条文规定,从立法设计不合理及基础权利行使规则粗糙两个方面揭示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规则缺陷;三是提出构建设想,以破产实体权利为主线,重新定义其实体权利范围,将破产财产除外类型化,从而构建起以破产实体权利为框架,辅之于枚举特殊类型的破产财产除外制度,以期消除制度内部的矛盾和冲突,进而实现破产财产体系的自身完善和成熟发展。 本文共分为六章,重点论述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规则缺陷以及制度构建的初步设想两个部分。 第一章绪论。主要立足于我国破产案件中的实际情况,分析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理论研究缺失所引发的问题,提出文章的创新意义。 第二章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一般理论。分析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基本理论,从总体上对破产财产除外进行时空标准上的二维度划分,阐释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价值意义。 第三章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规则缺陷。首先分别从积极和消极层面分析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立法设计不尽合理,其次着力剖析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基础权利行使规则的粗糙问题。 第四章域外破产财产除外制度分析。本章对域外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相关立法进行比较性概述,并通过对域外典型国家的立法比较,进而得出域外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第五章我国破产财产除外制度构建。该部分主要在时空维度划分的基础之上,规范破产财产除外的构成要件,以破产实体权利为主线,梳理破产财产除外情形,并以此形成体系。 第六章结论。主要对本文的观点进行梳理,并从价值目标等说明上凸显破产财产除外制度的重要价值,以及文章研究所存的疑惑与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