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尽管从法律保护的价值而言,人的生命、健康、身体显然要优位于财产,但在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发达史中,对财产损害的保护机制却远比有关人身损害保护机制要发达和完善的多。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在调整机制、规制目标、保护手段等诸多方面均有较大区别,但我国目前研究侵权责任的学者较多把其关注点投向了后者,或者对两者的上位制度如归责原则、构成要件、因果关系等进行了重点研究,而对人身损害赔偿的专门研究成果少而又少。即使有不多的几个,也都过于侧重(甚至仅)从我国人身损害赔偿现行法律规定的不足和完善角度来进行论证,一方面没有把人身损害赔偿作为一种制度而放在历史长河中观察其纵向演变,另一方面也缺乏真正比较法视野下的横向对比,结果导致了长期以来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系统研究成果的阙如。本文借助于历史的视角和比较分析,综合运用历史与比较研究方法,旨在于审视中西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相关历史、立法例、社会背景及解决机制等相关问题的基础上对该制度进行梳理与评析,把握人身损害赔偿的历史脉络,并通过对立法模式、归责原则及赔偿方式等方面的横向比较,找到中西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差异与趋同,并最终揭示出背后隐藏的些许规律和大体发展趋势,期待对我国侵权法律制度的完善以及民法典的制定提供可资借鉴的点滴经验。本文的主要内容如下:导论:主要阐述本文写作的缘起以及本文大体的行文思路及研究方法。第一部分:“人身损害及其赔偿机制”,该部分对涉及文章主题的相关概念进行了界定,对比了人身损害赔偿与财产损害赔偿的不同,并指出了对比研究中西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第二部分,“中西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历史发展轨迹”,分别描述了西方和中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调整规则立法的历史脉络,为后面的析评提供历史依据与实证基础。第三部分,“中西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比较”,在对西方、中国的人身损害赔偿立法历史做出梳理和评析之后,针对赔偿方式、归责原则、立法模式等比较项,对西方和中国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法律调整规则进行了比较。得出的结论是,古代中国与当时的西方大陆国家在各自不同的自然和社会政治环境下,发展出了不同的自成体系的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在法律观念、具体制度设计和司法实践等方面,两者有较大差异;随着清末法律近代化进程的发展,至现当代,中西方人身损害赔偿制度又有着趋同的发展趋势。第四部分,“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趋势及其对中国的启示”,试图对有关人身损害赔偿历史和比较性考察做出一个总的结论,并从中发现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立法的一种大体的趋势或较为普遍的可信经验。最后,指出此种经验对我国的启示。结语:总结主旨,进一步强调本文独立的理论和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