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法中的贸易与环境问题研究——兼论与WTO框架下贸易与环境问题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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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是在社会分工产生后、生产交换活动的过程中逐步出现的。只不过在过去,环境问题一直被认为是一个区域性的问题。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特别是进入20世纪90年代后,伴随着国际贸易活动的强化和环境与资源的恶化,环境问题已由潜在的、幕后的危机变成为再也不容人类忽视的突出问题。研究两者之间的联系并寻求协调发展的途径成为了当今社会的一个重要课题。 作为区域性组织的典范欧盟,在贸易与环境的协调方面一直走在世界的前列。1972年,欧共体召开成员国国家元首和政府首脑的高峰会议,正式揭开了大规模环境保护的序幕。经过数十年的运作,今天的欧盟在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上已经摸索出一套比较有效的做法。 欧盟在贸易与环境领域首先有着健全的政策和法律体系作坚强的后盾。欧盟贸易与环境政策法律体系主要有两个部分组成:欧盟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体系和欧盟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体系。欧盟与贸易有关的环境体系在架构上沿袭了欧盟法的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宪法性规范即建立欧洲共同体或欧盟的基础条约,起着十分重要的根本性、指导性作用。在欧盟二级立法中,欧盟签署的国际条约以及欧盟机构制定的条例、指令等构成了一个完备的有机整体。同时,欧盟环境行动规划也是一种层次较高的法律文件,它具有特别的法律地位甚至造法地位。欧盟与贸易有关的环境法体系除了上述构成外,还有环境法判例,欧盟有相当一部分环境法律是通过与环境有关的司法判例来创制的。欧盟与环境有关的贸易体系中的一些具体制度规定则充分体现出环境成本内在化理论,欧盟提出“污染者付费原则”,认为不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只要其生产或消费造成了环境损失,就要担负着部分成本。另外,凡涉及贸易与环境关系的产品或产业,欧盟一般都采取环境税等政策制度措施,力图弥补市场失灵和干预失灵给环境成本内在化所带来的消极后果。在协调贸易与环境的关系方面,应该说,在所有的一体化组织中,欧盟实际上起着某种领头羊的作用。欧盟成员国在贸易与环境合作当中,对于后进国,其环境立法在时间上、标准上和责任上都给与特别关照,这种做法的优点就在于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具有不同环境要素禀赋的国家之间,在逐渐接近乃至统一环境标准的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重大分歧和冲突。此外,在协调贸易与环境方面欧盟还辅以强有力的组织机构,欧洲委员会是其主要的立法决策机构,独立于成员国之外,拥有正式提请和审查法案的权利;欧洲法院作为司法机构有权在贸易与环境保护措施上进行适当的平衡,有权解决任何成员国之间关于贸易与环境的争端。欧洲议会和部长会议则在成员国利益最大化的前提下,追求和实现各种政策的一致性和有效性。可见,欧盟组织机构的这种超国家性质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能够比较客观而又有权威的处理问题,由他们制定的环境法规、政策和标准也容易为各成员国所认可。这是任何国际组织所不能比拟的。 最后,本文介绍了欧盟和WTO在对待贸易与环境问题上的比较。包括环境例外权的比较;在现有的条件下为什么“风险预防原则”还不能引入WTO以及欧洲法院和WTO争端解决机制在程序规则上的不同。同时指出导致这些差别的原因所在。 总之,欧盟这个经济一体化组织在处理贸易与环境方面的丰富经验,无疑为全球环境保护与国际贸易的协调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教训。欧盟比较成功的做法对于中国来说,可以作为一些有益的启示予以参考或借鉴,但能否真正加以应用,一定要根据我国的具体国情和实际情况来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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