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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进程的不断推进和深入,我国新闻媒体事业的发展成就也有目共睹,新闻工作者的执业环境有了较为明显的改进,新闻舆论的影响力在不断提升;伴之而来的是新闻媒体的声音到处可见,“媒体霸权”逐渐显示出它的优越性,更多的促进立法、行政和司法,最典型的就是“吴英案”、“药家鑫案”等等一些刑事大案中媒体的参与在改变着我国的法制环境,其作用越来越为突出,然而,新闻媒体与大众的接触越多,冲突纠纷就不可避免,由此引发的新闻侵权案件数量更是大幅度的上升。因此,为了既能够确保新闻媒体的功能得以正常发挥,又能够确保社会大众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有必要通过加强对新闻侵权民事责任的抗辩事由的研究来平衡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各自的权益。该文除引言和结语部分外,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价值和必要性入手,分析说明了新闻侵权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与其对应的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也有着独特的价值体系和追求,具有独立性,在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面临被诉时,能够以此为据,维护新闻自由和自身合法的权益,最终提出设立该制度有着现实的意义。第二部分通过比较分析国内外不同的法律规定和做法,结合具体的案例,并对具体案例进行了个性化的分析,着重分析我国目前在审判新闻侵权案件过程中涉及抗辩事由时面临的各种难题,发现我国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标准不一,相同案件不同判决的现象,以及虽然有法律但无体系,虽有条文但难落实的现象,从而阐述了我国现阶段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中引发的思考进行了表述,对问题进行了论证分析。第三部分着重说明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的具体适用问题,该部分从确定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所应该考虑的各个因素分析,比如公众人物是否可以对抗隐私、公众人物之间的互相批评是否应该有一定的度等等,然后通过对抗辩事由的类型化分析,才知道只有类型化,才可以明确抗辩事由的具体标准,最后得出了具体的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的适用标准,并落脚在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适用上。本文可能存在的创新之处在于,在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制度杂乱无章的情况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分析了其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存在的意义和面临的难题,导出了因素——标准——适用一体化的格局,为新闻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找到一席之地是本文新颖的行文思路。这是因为对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规定不仅关系到新闻事业的发展,关系到个人权利的保护,还关系到法律体制的健全和法治的发展。因此,本文着重分析新闻侵权责任抗辩事由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试图将该抗辩事由类型化,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可行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