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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商品房销售广告日益泛滥,不仅侵害了购房者的权益,还严重破坏了我国商品房销售的市场秩序。究其原因,很大程度是因为开发商的违法成本相对较低,不足以对其产生警戒作用所导致。因此,笔者认为要想有效遏制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除应完善相关的广告监管体系外,还需加重违法者民事责任的承担,尤其是对开发商恶意发布虚假广告,欺诈购房者的行为,应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其违法成本,以儆效尤。故本文主要围绕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品房销售广告欺诈中的适用问题,从以下几方面展开论述:本文的第一部分主要分析了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欺诈的概况,旨在表明目前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欺诈泛滥,而其中最主要的原因便是开发商发布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过低,其发布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欺诈所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远远低于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在利益主导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许多开发商为追求更大的经济利益,不惜违背法律法规、违背商业道德发布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利益不受侵犯,有必要加大开发商发布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的违法成本。本文第二部份主要是从概念、特点、适用现状以及与其他法律责任的界限的角度对惩罚性赔偿制度进行了论述,表明在当前的商品房销售领域,虽在最高院颁布的司法解释规定有对商品房买卖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情形,当对于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构成欺诈时是否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目前理论界与司法界对此问题仍存有较大的争议。本文通过对反对者的理由进行反驳,并从平衡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的角度出发,主张对于开发商在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应大胆的适用《消法》的惩罚性赔偿规定。本文的第三部分主要分析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行性,主要从购房者的法律地位以及购房者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平衡关系两个角度来分析其可行性。《消法》以保护生活消费为目的,故《消法》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前提就是明确购房者的法律地位是否属于消费者的范畴。本文主张,对于购房者的法律地位问题,应视其目的分为自住型购房者与投资型购房者,而只有自住型的购房者才属消费者的范畴,才受《消法》的保护,并从商品房的商品属性,现行相关法律法规的用语,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消法》“经营者”的相同点,生活消费的内涵以及将自住型购房者纳入《消法》保护范畴的社会价值等角度来分析自住型购房者属消费者的理由;同时还主张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并不会造成二者间的利益失衡,相反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欺诈适用惩罚性赔偿制度,不但能最大程度的补偿受欺诈购房者所受损失,还能有效规制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欺诈行为,维护商品房销售市场的良好秩序。本文的第四部分,该部份主要分析对商品房销售虚假广告欺诈适用《消法》惩罚性赔偿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分别是举证责任的分配、责任主体以及与实际案例中惩罚性赔偿责任与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综合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