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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50、60年代开始,西方发达国家的金融业形成了一种对世界经济和金融带来深刻影响的革新趋势,即西方国家的金融创新。这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创新潮流在融资方面的重要表现就是融资租赁的诞生,它是经济发展过程中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相互渗透与融合的衍生产物,是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结果。在其产生以来的短短五十多年间,融资租赁以其在资本市场中较传统融资方式所独有的竞争优势和重要作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年均30%的高速发展,成为当今世界最具发展势头的新兴行业。融资租赁作为现代租赁的重要标志,与其他租赁形式相比,不仅能使承租人获得租赁物的使用权,而且凭借租赁信用而成为一种融通资金的手段。融资租赁的这一独特交易特征及其产生的法律关系是传统民商法的买卖、借贷、租赁、担保等法律关系所不能包容的,已经成为一种新型的特殊法律关系。在我国,由于引入融资租赁才二十余年,虽然有着明显的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也出现了较多的问题,特别是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所有权风险已经逐渐演变成一个突出的法律问题,甚至已经影响到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为此,本文主要是从融资租赁中出租人所有权风险的主要成因入手对出租人权利保护进行探讨。本文分七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引言;第二部分简要介绍了融资租赁的交易特点和我国融资租赁发展的历史。第三部分在分析出租人所有权风险的基础上,提出出租人所有权风险的主要成因是,所有权弱化。第四、五部分分别对出租人面临的三种主要的所有权风险(承租人违约、承租人破产以及租赁物物权变动风险)和出租人相应的权利保护途径进行分析。第六部分从行业建设和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的角度提出了保护出租人权利,改善我国融资租赁宏观环境相关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