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公司资本制度进行了修改,确立了认缴制,认缴制在降低公司设立门槛、促进公司资本流动、鼓励大众创业、扩大就业上产生了积极作用。但是由于债权人保护配套制度的不完备,认缴制对股东自治的过度偏向,股东与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失衡愈加严重,引发了人们对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担忧。2015年上海香通贸易公司诉昊跃投资公司一案,第一次判决支持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该案引发了对于股东出资问题的广泛讨论:在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能否请求未届期股东提前履行出资义务?对于该问题,我国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学界对此众说纷纭。在司法裁判实践中,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问题。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表明了态度即“原则否定,例外肯定”,肯定了对股东期限利益的保护,仅在两种情况下股东可以加速到期。虽然这是在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上迈出的重要一步,但是在两种例外情况以外,仍有许多情形可以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股东利益与债权人利益仍不平衡。在此背景下,本文提出构建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以期对立法和司法有所助益。具体而言,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进行论述:第一章主要阐述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理论基础。一是我国公司出资制度即认缴制的概况,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内涵以及股东对债权人承担责任的性质;二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建立的原因与意义,现有制度如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代位权、破产程序等在适用上都存在一定的限制与缺陷,对于债权人利益保护有限,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适用有其优越性,可以弥补现行法律规定的漏洞;三是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法理基础,主要有资本维持原则、利益相关者理论、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第二章分析我国当下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现状与问题。现状包括目前法律对加速到期制度的规定、司法裁判的现状。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制度缺乏明确的规定、适用条件过于严格、诉讼程序不完备、股东责任分配不明等。最后一章提出建立和完善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的建议,分别针对第二章主要问题提出有效的措施。在制度适用路径上,建议通过立法明确规定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在适用条件上,完善公司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标准;在诉讼程序上,参考域外诉讼形态、公平举证责任以及确定法院管辖;在股东责任上,明确多个股东之间的责任、股权转让情形下股东的责任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