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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初步建成,我国的硬法体系已基本完善,这不仅表明中国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同时也向我国未来的法治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随着时代的发展,民众的法治观念、民主意识与权利意识逐步提高,单一的硬法之治已经无法满足民众对参与法治的要求,因此,探究新的能与硬法之治相配套的治理手段应是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而作为本文研究对象的软法资源不仅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分,更是其中的一种可资源化的治理手段,它对于完善法治结构、推进法治进程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这正是本选题的实践价值之所在。本选题在理论价值上的贡献则主要体现在对研究方法和认知路径的选择上。虽然自2005年以来,我国对软法的研究业已取得一定的成果,但以结构主义为研究方法的著作、论文等却寥寥无几。本论题以结构主义方法论为研究工具,使用法理学与法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对软法资源自身形态做出内涵界定、相关要素分析、诸相关要素与宏观法治结构的具体联系进行递进式的研究。根据法经济学理论的理论基础,一切法律活动包括立法、司法乃至整个法治体系的构建都可以用经济学进行分析并予以指导,法律的主要作用就在于对相关资源的有效配置和合理使用。从资源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构建活动,在本质上就是对其内部资源所进行的分配活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如何达到各种资源的最优配置,实现"成本—收益"的最大化是我们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践中始终要解决的问题。从结构主义分析方法的角度看,资源本身是一个系统的结构,包容着各种具体的资源要素。软法自身之于法治结构而言便是一种资源,与其他法治体系的资源性要素,比如硬法、民间法、道德伦理规范等等共同组成了动态意义上的法治结构。但软法资源要素其在法治结构完善过程中的价值,却更多地体现为其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结构统领之下的各种资源性要素的积极作用。因此,本文所研究的软法资源具有两个不同层次上的内涵:一是其本身作为法治结构的资源,与硬法、民间法和道德规范等相互平行存在,二是软法自身被视为一个有机结构,其生成和运行又需要各种资源性要素为依托和动力。按照资源经济学的基本原理,本文在论述中将软法结构内的资源性要素又划分为基础资源、人力资源和智力资源。三种资源在软法之治的整体统帅下,共同致力于法治体系的建构及其效能的最终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