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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共服务作为延展公共服务提供渠道以及改善民生的探索机制,社会的发展以及国情的使然,在我国当下大力推广甚为必要。客观而言,基于多种缘由,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可能存在一些前所未料的风险,但决不可因噎废食。正是基于此,当下最为迫切的任务便是借助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而逐步规范公共服务外包的相关制度体系,进而切实保障其高效运行。就实质而言,公共服务外包其内涵不仅不是削弱政府在公共服务中的地位以及责任,相反这种模式对于政府公共服务提出了一个更高的要求,那便是平衡监管与服务二者间的相互关系,进而为公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其作为当下公共服务市场化改革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其对于政府治理结构的优化具有重要的意义:非盈利组织以及其他机构参与到公共服务当中来,政府在公共服务当中将不再处于垄断地位,从而进一步优化了公共服务的供给机构,由之前的政府垄断走向由政府、企业与社会等诸多主体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的多元化公共服务模式,其借助市场竞争的作用,从而调动多元化主体的积极性,从而进一步优化政府单个主体提供公共服务的各种劣势。就其内涵而言,政府公共服务外包其涵盖了社会公共服务的供给模式,其实现了之前由政府打包供给到之后的政府有所为有所不为,其仅仅提供国计民生的必需产品,其他服务与产品由符合资质要求的社会多元化的组织负责,并依据二者间所签订的合约来保质保量的提供公共服务与政府退居幕后仅负责评估服务与产品的质量,并依据不同标准支付合理的对价。而在如何完善政府购买法律服务方面则要立足我国的现实国情,首先要进一步明确公共服务所涵盖的范畴,通过配套相关立法,推动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壮大、畅通政府信息公开渠道、强化政府监管公共服务职能、建构独立的公共服务评估体系、完善公共服务外包的责任等多种途径,进而实现政府职能的转变。当然,政府公共服务的外包并不意味着减少政府自身所担负的供给公共服务的职能,其发生变化的地方仅在于供给公共服务的方式发生了变化之前的垄断供给到之后的多元化供给。这种转变,政府的角色将更多的扮演起公共服务标准的制定颁布以及各类组织公共服务质量的评估等多种角色。不论其角色发生何种变化,其自身都担负着向社会提供高质量的公共服务,并要以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从而最终社会公共服务的水平与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