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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试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目前中国的考试立法主要成果集中在教育考试领域,对于其他类型的考试,特别是国家类考试,只是由相关主管机关制定行政规章加以规范。这些行政规章相互之间以及与国家教育考试制度之间存在众多矛盾,尤其是其中对于考试舞弊行为的认定、。处理及相关程序的规定,不仅与《立法法》、《教育法》、《行政处罚法》等基本法相冲突,而且违反行政法治的原则。面对愈来愈猖狂的考试舞弊之风,如此繁多的考试立法,却显得无能为力。如此低效的考试立法,不仅浪费了国家立法资源,破坏了法律的统一性和权威性,更是严重损害了考试参与人的切身利益,影响考试的“公平、公正”。 本文立足于国家考试舞弊行政处罚立法问题,结合中国考试立法实践和理论研究成果,统计分析现有考试立法中对国家考试舞弊行为处罚存在的问题与不足,提出完善国家考试舞弊行政处罚立法的建设性意见。 全文由四个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从国家考试的概述及国家考试舞弊行为的界定出发,剖析国家考试舞弊行为的危害性;第二部分论述现行考试立法对于考试舞弊行为的相关规定,并进一步提出行政处罚设定权问题,深入分析行政处罚设定权的性质;第三部分分析现行考试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为考试立法落后、法律位阶太低、内容不统一、程序不健全、救济途径不完善等方面;第四部分在分析国家考试舞弊行政处罚立法趋势的基础上,论证国家考试舞弊行政处罚立法的必要性与可行性;针对相关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提出完善国家考试舞弊行政处罚的立法原则和实施行政处罚的指导思想及原则,以及从国家考试舞弊行政处罚的设定、实施、救济等方面提出了具体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