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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民事检察建议,其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一些采用权力分立制度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其检察建议只是针对一部分的刑事诉讼,并不涉及民事诉讼,和我国的检察建议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笔者通过梳理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性质、特点和分类等基本理论,全面认识和深入研究民事检察建议,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有利于协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其意义深远。 检察建议写入民诉法后,丰富了检察机关针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显著地提高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视野”,增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工作从单纯的“事后监督”走向“全程监督”,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监督体系形成了二元化的监督格局。 民诉法的修订首次对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是在立法层面上对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认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增加了对检察机关适用民事检察建议的程序初步的规定,其完整性和详尽性得到重要补充。在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民事检察建议的规定在《监督规则》中已有所体现,笔者重点阐释《监督规则》。在实施的过程中鉴于《监督规则》的效力较低,人民法院长久以来对民事检察建议的回应不积极,法检之间固守长久以来在原有监督制度中对抗理念等原因导致民事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考虑到《监督规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单方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虽然详细,操作规范很完善,在详细的实施细则之上保障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如何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应有的作用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民事检察的理念以及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会让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依然存在不被重视的可能。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顺利实施,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即加强对检察建议的理念认识,加强法检之间的沟通,完善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民事检察的重视程度,优化人员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