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研究

来源 :山东科技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loganmax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检察机关在民事活动中行使法律监督权的一种重要手段是民事检察建议,其是一种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在一些采用权力分立制度体系的英美法系国家,其检察建议只是针对一部分的刑事诉讼,并不涉及民事诉讼,和我国的检察建议还是有很大差别的。笔者通过梳理民事检察建议的概念、性质、特点和分类等基本理论,全面认识和深入研究民事检察建议,有利于完善我国法律监督体系,有利于协调检察权与审判权的关系,其意义深远。  检察建议写入民诉法后,丰富了检察机关针对同级人民法院的监督方式,显著地提高了民事检察监督的“视野”,增大了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工作从单纯的“事后监督”走向“全程监督”,使得我国的民事法律监督体系形成了二元化的监督格局。  民诉法的修订首次对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作出原则性规定,是在立法层面上对民事检察建议制度的认可。《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以下简称《监督规则》)增加了对检察机关适用民事检察建议的程序初步的规定,其完整性和详尽性得到重要补充。在2015年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对民事检察建议的规定在《监督规则》中已有所体现,笔者重点阐释《监督规则》。在实施的过程中鉴于《监督规则》的效力较低,人民法院长久以来对民事检察建议的回应不积极,法检之间固守长久以来在原有监督制度中对抗理念等原因导致民事检察建议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  考虑到《监督规则》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单方面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其规定虽然详细,操作规范很完善,在详细的实施细则之上保障民事检察建议的适用,如何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建议制度应有的作用是我们需要解决的,民事检察的理念以及配套措施的不到位会让民事检察建议制度依然存在不被重视的可能。全方位多层次的保障民事检察建议制度顺利实施,是一件刻不容缓的“大事”。笔者认为应该从以下方面入手,即加强对检察建议的理念认识,加强法检之间的沟通,完善检察机关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民事检察的重视程度,优化人员配置。
其他文献
住宅是人们生活、生存的场所,更是人们寄寓温情与安宁的家园。作为个人的栖息之地,住宅自古以来就受到特别的保护,俨然作为与社会相对隔离的堡垒。近现代以来,住宅权逐渐成为
隐名股东是指已实际出资或认缴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工商登记中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他人需与其有隐名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实践中投资人采用隐名投资方式来投
当今世界,体育产业蓬勃发展,NBA、奥运会、欧洲五大联赛……一系列的成功范例使其越来越受到关注,越来越被各国政府所重视,风起云涌的体育产业化浪潮已经成为21世纪初的一大特征,有学者甚至断言:本世纪中叶,体育产业将成为与石油业、钢铁业、汽车制造业并重的四大产业之一。我国在1985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民生产总值的计算方案》开始采用三层次产业分类法,并将其归入“为提高科学文化水平和居民素质服务”的部门后,
船舶是航运业的灵魂,航运企业发展不可避免需要巨额资金投入船舶购买或建造,因而带来船舶融资的问题。但投资者若不能获得安全有效的投资保障断然不会轻易涉足风险巨大的船舶
我们生活在互联网快速发展的时代,互联网已经深刻的影响和改变了人们的生活和人们的思维方式,人类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基于互联网技术所形成的网络社会已经成为各个学科研究
随着我国司法改革进程的不断加快,人们权利得到保障和维护,法律也日益完备,但是法律的发展与社会发展的进程并不趋于同步,有时法律会存在着存有漏洞或者规定不明确亦或者是法律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