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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自己制定的法律。然而,由于人类语言的复杂性和局限性,语句模糊和语句歧义,往往造成合同意思表示不明确;另外,由于在订立合同时,双方当事人无法将来可能发生的各种事务都设计得十分完善,合同中的某些条款常常不具体、不明确,甚至还会出现一些漏洞,从而造成对合同理解的争议,这就需要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解释制度是各国《合同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合同法理论与实践中最具普遍意义的问题.我国《合同法》根据我国的国情,遵循了以表示主义为主、意思主义为辅的原则,既注重维护交易安全,也强调契约自由、重视当事人内心真意的保护。本文在此基础上,着重研究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规则问题,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规则在大陆法系的结构予以归纳,同时大量参考英美法系的具体规则,试图通过对两大法系的比较分析,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制度。本文主要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选题背景以及研究方法。由于和一般合同相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既具备合同的一般特性又具有一定程度上的特殊性,其解释制度自然也需要在一般合同的解释制度上有所建设,因此对其解释规则进行专门的思考非常有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一般合同解释的基本理论问题,就合同解释的性质进行了阐述和分析,明确了合同解释的性质问题;并辨述了合同解释规则和合同解释原则的区别与联系,为下文针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规则的论述奠定了理论上的基础。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释有采用文义解释、习惯解释、体系解释、目的解释以及诚实解释等方法,但对每种解释方法的规定还不够明确,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解释过程中更显示出法律的无力。对此本文第三部分在现有规则基础上按照合同解释理论基于的载体不同而分为基于合同内容的解释规则和基于合同法理念的解释规则,并在其中大量充实了英美法系的具体规则,更好地适应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国际性、涉外性,促进我国与各国间的公平、友好的贸易往来。最后,通过对我国现存合同法立法现状的思考并结合本文所论述的内容提出对我国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的立法的建议,旨在说明只有在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的基础上,加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的立法,才能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解释的实践提供内容更充实的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