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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明晰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财权上的界限,但在运行中也形成了地方政府事权财权不匹配的情况,地方政府财力不足成为常态。地方政府为了弥补自身财力的不足,采取了多种方式来募集资金。通过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向金融市场募集资金进行地方基础设施建设,成为了地方政府弥补财力不足的重要手段。尤其在2008年前后,中央为应对全球性金融危机连续出台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的背景下,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发展,资产规模和负债规模快速增长,在有力支持了地方发展建设的同时,也形成了地方债务,积累了一定的风险。经过中央各部委的联合清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负债规模和融资结构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但受城镇化发展趋势与地方官员考核激励机制的影响,各地公共性质工程项目建设的资金短缺现象是客观存在,并将长期存在的,所以,对于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治理不能单单注重短期的债务控制,同时还应探索保持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长期良性发展的办法。改良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运作与监管机制,以兼顾平台公司的效率与稳定,这就是本文的着眼点。本文在行文思路上,是先对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情况进行描述,探讨平台产生与发展的合理性和平台公司快速发展带来的问题,再通过对已有文献的归纳,从平台公司体系一般运行机制出发,依据相关理论对平台公司从产权、公司治理、金融监管三个角度进行分析,形成对平台公司进行改良的大体思路,最终形成具体的政策建议。第一章对本文将运用到的产权、公司治理和金融监管三个方面的理论工具进行了简要阐述,这些理论将会在后面对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分析和提出政策建议的内容中起到重要的指导作用。而关于财政分权、地方政府债务、公共品、预算约束等理论同样会在后面的内容中有所运用,但更多地是以背景支撑的形式存在,由于篇幅所限,没有作具体介绍。第二章介绍了目前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基本情况。先是描述了我国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的基本概念,并对其发展沿革做了简要阐述,认为在2008年以前的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更多以制度创新的形式产生并平稳发展,在2008年以后基于中央应对金融危机的扩张性财政货币政策与政策性松绑而快速发展。平台公司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发展过程中,由于治理与监管的不规范不合理,积累了财政风险与金融风险,形成了地方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的治理问题。第三章在对已有文献和资料进行整理的基础上,归纳出对平台一般运行机制的基本认识,明确目前制约平台公司规范治理的主要是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间的复杂关系,要真正处理好平台公司与政府间的关系,还是应淡化地方政府对平台公司的影响,尤其是避免行政权直接干预平台公司运作与监管,认识到投融资平台的公司组织形式与金融企业双重属性,认为平台实质上是以公司为组织形式承担地方政府公共品支出责任,地方政府与平台公司之间不应该是行政隶属关系,而应该是委托代理的关系。同时,平台的事权责任和来自地方政府的资本注入的有限性决定了平台财权必然是要通过在金融市场上融资的方式向民间资本筹集资金作为支持,所以平台公司具有金融企业的特征,应该接受金融监管。本文参考相关理论,从投融资平台的产权、公司治理、金融监管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认为应将地方政府对平台公司的管理内生到平台公司治理结构中去,将平台公司视作一种特殊的金融企业独立法人纳入到现行金融监管中去。第四章承接第三章的分析思路,从投融资平台的产权、公司治理、金融监管三个方面提出了改良投融资平台的政策建议。本文认为平台体系应将融资职能与工程项目投资建设职能相分离,以融资平台为主,以投资建设平台为辅,两者依照职能的不同,分类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而新型融资平台应该以金融企业而不是地方政府外延机构的形象出现在市场面前。本文认为平台公司的改良与规范化应该走公司化、市场化的道路,通过产权结构的改造,使平台向真正独立企业法人方向发展,排除行政权对委托代理关系的干扰,通过平台公司内部治理结构的改造,提高平台的运行效率,完善内部监督,通过构建与平台体系相适应的金融监管体系,完善外部监督,将平台公司视为金融企业纳入到全国性统一金融监管体系中来,保证平台的良性发展。在平台体系的设置上,建议根据融资和投资建设两项主要职能进行分类化经营,融资平台主要负责利用金融市场进行自己的募集,而投资建设平台主要负责工程项目的建设与建成运营管理。从这两项基本职能出发,发展多样化的产权结构形式的平台体系,以股权分配的方式进行公私合作。投资建设平台视其公共性与收益性的不同分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平台,国有独资平台的运行向高公共性低收益性工程项目倾斜,而将高公共性高收益性的工程项目部分交由国有控股平台或国有参股平台进行建设管理。不同的条件下,三种形式的平台互相可以转化,转化的原则是市场有意愿承接的便交予市场,在这个过程中,国有资本逐渐淡出,完成资本回转,投入新的公共工程项目的投资建设循环中去。融资平台则以地方政府间合作为主要特征,打破现有的省市县三级平台体系,以权责股份化的方式排除行政权对项目选择的干扰,若干个地方政府共同出资建立区域型融资平台,整合地方政府间资源,提高杠杆融资利用效率。区域型融资平台本着谁受益谁投入的原则,地方政府凭借各自出资额做出不同的意见表示,在现代公司管理体制的规则下分配有限资源,决定投资方向,避免过度投资和盲目投资。在融资职能和投资建设职能分离后,保证平台体系良性发展的关键是平台间的竞争性发展,在统一的金融监管下各融资平台相互竞争,通过重组、兼并、收购等市场化手段实现地方政府间的资源再配置。长期来看,效率高的融资平台淘汰效率低的融资平台,区域型平台继续发展,直至跳出地理区域的限制。在产权多样化的基础上,本文又从公司治理的角度提出设想,认为地方政府是平台体系的直接委托人,但出资人权责需要法人化。中央政府作为平台体系的间接委托人,可以从地方政府债务总量控制上发挥部分委托人监管权,一个落实地方债务总量控制的建议是设置不同档的债务管理办法和地方财政强制性重建程序。地方民众是平台体系的最终委托人,但英委托人权益在多层次委托代理的过程中不断损失和消减,需要在平台公司内部监督机制里体现。具体地讲,投资建设平台的国有出资人权责应由融资平台履行,融资平台的国有出资人权责应由地方公司法人履行,并建议将地方金融办的金融监管职能剥离至“一行三会”的地方派出机构,将其“金融国资委”的职能公司法人化,作为融资平台的直接出资人。在平台公司内部监督机制上,应发挥监事会与独立董事的作用,监事会主要代表中央政府间接委托人权责,独立董事主要代表地方民众权责。最后,本文认为融资平台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应该纳入现行的金融监管体系进行统一监管,先要监管对象的边界进行准确严格的法律定义,杜绝规避监管的可能。将融资平台的主要金融监管权交予银监会实际履行,但需要改造银监会地方派出机构的监管能力,实现对融资平台公司、平台融资行为和任职人员的有效监管。对于融资平台公司政策性贷款和商业性贷款要区分开来,按照不同的法定程序进行监管。同时由于融资平台公司债券与一般地方政府债券在发行条件上相似,可以部分替代其作用,但又不形成地方政府的直接债务,所以还应在证监会的监管下发展融资平台公司债券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