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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1年第一支开放式基金华夏成长设立起,开放式基金在我国得到了飞速的发展,成为基金中的主要类型,替代了封闭式基金的地位。但是从2000年的“基金黑幕”到2004年10月,只发生了一次托管银行“举报”管理人的事件即“融通新蓝筹的托管行——中国建设银行就该基金违规行为向中国证监会举报”。在基金管理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的前提下,托管银行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中期和年度基金报告全部出具无保留意见只能说明托管人的监督职责执行不力。这些现象引起了学者们的关注和业内人士的担忧。在这样的背景下,研究开放式基金托管人监督行为的独立性具有一定理论和现实意义。本文首先对有关基金托管的文献进行了综述和评价,分析了中国开放式基金的现状。在此基础上,应用委托代理理论,分析了造成基金托管人独立性缺失的原因和表现,提出影响基金托管人独立性的因素。然后,对新蓝筹基金的案例进行分析,发现:其一,托管费用率并不是管理人帮助托管银行提高托管费用的主要手段,提高托管银行在某一基金上的收入,可能更多采取托管费用率以外的手段。其二,处于寡头地位的托管银行对于基金公司的寻租并不敏感,他们有更强的竞争力和与基金公司谈判的能力,更能保持独立性。其三,托管银行与基金管理公司的合作关系可能为托管银行带来更多的托管业务机会,创造更多收益机会,所以托管银行对有着多次合作的基金管理公司缺乏独立性。本文所做的主要工作是:在对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借鉴的基础上,统计分析了我国开放式基金托管市场的情况,运用委托代理论分析开放式基金中的双重委托代理关系,提出影响托管银行独立性的因素并进行了案例分析。这将有助于丰富中国开放式基金托管问题的研究,对完善基金托管市场和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