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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司法人制度起步较晚,实践时间短。随着公司的迅速发展,其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制度接轨日趋必要。然而,在我国由于公司立法相对不够成熟,滥用公司人格的现象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本文在全面分析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发展历史与现状的基础上,研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的主体要件、行为要件、结果要件等构成要件,对新《公司法》中有关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规定所存在的缺陷进行系统归纳,并借鉴国外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经验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社会经济发展,维护公平正义的法律目标。
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一种维护法律公平正义的制度设置,是为了在保证普遍的制度正义后,设立的一种事后补偿制度。公司法人人格独立制度的确立虽然在很大程度上符合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但是由于出现了很多的不完善的地方,为了保护弱者的立法要求,给予其保护,这本身就是一种更加全面的正义取向。
我国对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进行了一系列的尝试,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中正式确定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对健全我国公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里程碑意义。
法人人格否认之诉牵涉到公司、股东、债权人等多方关系,随着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被明确确立,结束了理论界关于我国是否应该引入该制度的争执。本文详细分析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在我国现行司法环境下的实现方式。
现在随着我国修订后《公司法》的实施,如何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具体贯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已经成为一个非常现实、紧迫的司法实务课题。我国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虽已在公司法中得到确认,还很不成熟很不完善,与所要解决的公司问题相比,尚有相当大的差距。本文较为详细地分析总结了我国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缺陷,并从立法和相关制度两个层面提出了该制度的具体完善建议。既要立足我国的经济与社会发展实际,同时也要借鉴西方国家成功的做法,逐步积累立法和司法经验,从而真正建立我国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