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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网络餐饮服务平台迅猛发展,在便利了人们生活的同时,也引起了广大消费者对网络餐饮服务安全性的担忧和质疑。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和隐蔽性使得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消费信息不对称的情况远要比实体交易更加严重,平台的入驻商户是否真实存在,营业证件是否齐全、真实,商户发布的图片的真实性如何等等消费者对于这些问题一无所知,这就要求作为第三方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及时、准确、充分的向消费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以达到充分保障消费者知情权,保证食品安全,规范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经营秩序的目的。 本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介绍了本文的研究背景,并提出问题,网络餐饮服务平台对于合作商家的身份资质审查不严,在餐饮信息上商家上传虚假照片,配送环节送餐员的资质没有公示等等问题。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甚至引导商家上传虚假资料,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要么模糊不清,要么信息不够全面。 第二部分:该部分主要是整理了当前我国法律等规范性文件中关于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的规定,以及当前司法领域对于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信息披露义务的一些裁判观点。在C2C交易模式中,为保护交易双方的个人信息隐私,交易平台将信息披露的义务置于纠纷发生后消费者的申诉程序中。而对于O2O交易模式的网络餐饮服务平台有其独特性,平台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当前置,消费者在进入商家的活动页面时就应当可以看到商家提供餐饮服务应当具备的证件信息。 第三部分:该部分分析总结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信息披露义务不能完全履行的原因。第一,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不明确,学界对于其尚未概念网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尚有争论,几个主流观点并不能完全界定网络餐饮服务平台的法律地位。第二,平台法律地位的不明确,导致了平台的责任承担不清晰,平台在违反义务后应当承担行政责任还是民事责任。第三,网络餐饮服务法律监管不充分。 第四部分:网络餐饮服务平台信息披露的制度完善。在该部分,笔者提出了平台应当向消费者披露的信息内容,以及信息内容的披露应该到何种程度的想法,平台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产生责任竞合,笔者建议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第2款关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