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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是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含义,虽然罪刑法定原则有极其深刻的价值蕴涵,但其也有自身无法克服的缺陷,如:不周延性、滞后性等。克服罪刑法定原则的缺陷,加大刑法司法解释的研究是必不可少的。 刑法司法解释的基本思想就是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目标与限度的理论。确立何种目标、把握何种限度是进行刑法司法解释的关键所在。结合现代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蕴涵及其相对性的特征,刑法司法解释应该采取“客观说”,即刑法司法解释探究的目标不在于历史上的立法者事实上的意思,而在于探求和阐明刑法条文客观上所表现出来的意思。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问题,是刑法解释论中的一个重点问题,也是一个难点问题。解决这一问题,合理确定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也必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价值入手才能得到圆满的解决。在界定刑法司法解释的限度时,应该坚持合理性原则和人权保障优先性原则,允许适用合理的扩大解释,禁止不利于被告的类推解释。 可以说,一方面,刑法司法解释的总标准就是罪刑法定原则,但另一方面,刑法司法解释并非完全依附于罪刑法定原则,其又对罪刑法定原则进行着价值层面的修正。罪刑法定原则与刑法司法解释是相辅相成的,其共同的使命就是实现个人自由与社会秩序、人权保障和社会保护之间的平衡。 我国新刑法实施以后,最高司法机关颁布的司法解释在形式、内容及价值等多个层面出现了与新刑法确立的罪刑法定原则相背离的情形。究其原因,就在于没有完全接受罪刑法定原则的观念。针对这些缺陷与不足,应当从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出发,立足我国实际情况,并借鉴国外的先进的刑法解释经验予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