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重构——兼论刑事损害赔偿诉讼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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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通过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解决刑事案件中的赔偿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在于正确处理案件,实现诉讼过程的经济性和诉讼效果的合目的性,减轻诉累、提高诉讼效率,打击和制裁犯罪活动,维护司法判决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维护国家、集体财产利益和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以公平、正义与效率价值为追求目标,平衡国家权力与公民个人权益之间的利益冲突,在保证实现国家刑罚权的同时,最大限度的保障公民个人得民事赔偿请求权,实现两者的和谐统一。在我国的具体国情下,国家权力的保护较为充分,甚至过于极端,相对而言,对于公民个人权益的保护就显得尤为重要。刑事案件中,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应该作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第一利器,当公民的权利被侵害时应当得到有效而及时的保护,除了财产权利的保护之外,对于精神利益的保护更应得到我们地充分重视。同时,在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同时,还要保证司法活动有效率的进行。“迟到的正义非正义”,司法效率的有效性在保障公民利益方面尤为需要加以强调,它直接关系到公平与正义是否能够最终实现。   通过比较世界各国不同的立法体例与司法实践,在解决因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损害赔偿问题上,刑事损害赔偿诉讼在制度设计上大概有两种形式,大陆法系国家大都实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而英美法系国家大都实行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分离,而由刑事被害人单独提起民事损害赔偿诉讼。两者虽然在形式上差别很大,但本质上却是相同的,都是处理因同一犯罪行为引起的民事赔偿责任的有效途径,保护刑事被害人的有效手段。   然而,伴随着民事实体法律和相关程序法律的不断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暴露出诸多问题,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处理缺乏统一的标准,其实践价值受到质疑。同时,由于我国法律规范在立法上缺乏统一性,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导致附带民事诉讼缺乏独立性,救济范围过于狭窄,造成对被害人的利益保护不足,违背了程序正义和实体公平的要求。   结合目前我国的司法环境和一些案件的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有其优势所在,对其彻底的摒弃,显然也是不实际的。但是强化刑事案件的民事赔偿救济程序的独立性,逐步实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分立,建立健全的刑事赔偿诉讼程序,将成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未来的立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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