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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信托是指委托人以遗嘱的方式设立的信托,具有三方结构构造,即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遗嘱信托制度具有法定继承、遗嘱、遗赠等财富传承制度所不能比拟的优势。一方面,遗嘱信托能够更好地体现被继承人的意志,其被称为先辈从坟墓中伸出的一只手。另一方面,也能弥补继承人或受遗赠人由于自身原因尚不能妥善管理财富的不足。遗嘱信托制度自从被我国借鉴,由于该制度的规定笼统模糊。导致该制度在实践中可操作性差。在引入该制度时,由于当时我国国民财富尚不足,遗嘱信托制度没有实践的经济基础,加之遗嘱信托制度本身也不完善,故我国鲜有遗嘱信托案例。随着我国国民财产不断地增加,人民思想观念的转变,人们会越来越希望能够通过遗嘱信托方式解决遗产传承问题。设立遗嘱信托的目的是为了受益人的权益,受益人权益应是遗嘱信托制度的核心之一。信托制度作为舶来品,自从被我国继受后,信托制度不断地被完善。但是该制度仍有许多问题未得到妥善地解决,如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信托当事人权利义务与责任问题、信托受益人受益权的性质问题等。遗嘱信托作为信托的一种,同样存在上述问题。本文选取遗嘱信托核心问题之一受益人权益保护保障问题进行研究。受益人是纯享利益之人,同时与受托人相比,其处于弱势地位。我国有必要建立和完善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保障体制机制。本文除引言外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遗嘱信托概述”。主要阐述“遗嘱信托基本要素”、“遗嘱信托生效时间”等基本理论问题,为下文论述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障碍奠定基础。第二部分是“遗嘱信托受益权的内涵及保护的必要性”,主要阐述了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的内容、性质,并分析了保护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的必要性。第三部分是“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的问题分析”。主要结合我国信托立法现状及实践情况进行分析,在保障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方面,提出我国遗嘱信托存在“监督遗嘱信托受托人环节薄弱”、“遗嘱信托登记公示制度不健全”、“遗嘱信托受益人权利救济机制不足”与“遗嘱执行人制度不完善”四个方面的不足。第四部分是“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完善建议”。与第三部分相呼应,提出完善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保护的具体建议,一是“强化对信托受托人的监督”、二是“健全遗嘱信托登记公示制度”、三是“完善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救济机制”、四是“健全遗嘱执行人制度”。以期增强对遗嘱信托受益人权益的保护,完善遗嘱信托制度,使得遗嘱信托能在实际中得到广泛地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