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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假释的检察监督是通过监督权的运用来督促刑罚执行机关和审判机关合法执行减刑、假释制度,发挥减刑、假释制度通过激励罪犯促使其改造自我的作用,最终实现维护公正、制衡权力、保障人权和矫正教育的功能。 现行减刑、假释检察监督在立法和执行方面均存在诸多问题。在立法方面,监督依据体系混乱、减刑假释程序行政化、罪犯救济途径缺失为其三大弊病。在执行方面,监督方式形式审查、提请比例人为限制、检察监督保障机制欠缺是其三大缺陷。立法和执行方面的问题究其根源,在于监督阶段后置化、监督方式外部化、监督对象模糊化。 域外经验可以为我国改革减刑、假释检察监督提供参考甚至加以移植。域外的检察监督模式分为以法国代表的直接监督模式、以英美为代表的参议监督模式以及以德日为代表的管理监督模式。监督程序可分为庭审程序和合议程序两种。纵观域外制度,我国可以借鉴其证据裁判原则、罪犯权利救济和社会调查的相关内容。 借鉴域外的经验并结合我国的制度需要,我国可以通过构建介入式诉讼模式、促进监督手段的多元化以及完善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实现。在介入式诉讼模式中,检察机关为监督方,刑罚执行机关为提请方,双方在庭审中通过举证、质证实现平等对抗,罪犯、被害人、社区代表在庭审中充分表达意见,法院居中裁判并作出最终裁定。检察监督实质化包括赋予检察机关调查权、增设程序性效力的纠正意见以及设定裁定的生效期限。完善检察监督的保障机制包括加强派驻监所检察机构建设以及将科技融入检察监督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