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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典》第648条第2款规定向社会公众供电的供电人不得拒绝用电人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这是《民法典》相较于《合同法》的新增规定,该规定是否为强制缔约规定,规定的具体内容应当如何理解,未来施行可能面临哪些问题都具有研究价值。《民法典》第656条规定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规定,那么,是否可以认为我国《民法典》已经初步确立了公用企业强制缔约制度,对公用企业施加强制缔约义务的原因是什么,该制度应当如何适用,其它法律法规是否对公用企业也有相关规定,若有规定是否可以作为公用企业强制缔约义务的来源等问题也都具有研究意义。本文主要采用文献研究法和实证分析法,以我国《民法典》第648条第2款规定的内容为中心,结合相关理论成果、法律法规以及法律实践进行研究,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探讨强制缔约规定的基本问题。首先是探讨强制缔约的涵义,包括理论观点分析、我国强制缔约规定分析和结论。其次是分析强制缔约的价值,包括强制缔约的理论价值和公用企业强制缔约的现实意义。第二部分,主要分析我国《民法典》公用企业强制缔约规定。首先是分析《民法典》第648条第2款规定的性质,包括公法义务与民事义务辨析、强制缔约与强制履约辨析以及结论。其次是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强制缔约制度的确立和构成,包括供用水、气、热力合同的参照适用以及公用企业的法律含义界定。最后是分析我国公用企业强制缔约规定存在的问题,包括未明确界定强制缔约义务的主体、未明确界定不得拒绝的范围界定、未规定判断用户的要求是否合理的方法和标准、未规定违反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以及未区分不同行业的特点细化规定。第三部分,主要研究我国公用企业强制缔约制度立法现状并结合现状提出完善建议。首先对我国公用企业强制缔约义务来源进行分析,义务来源主要包括供电、供水、供气、供热行业立法以及反垄断领域中公用企业强制缔约的相关规定。其次就我国公用企业强制缔约制度的完善提出建议,主要包括规定违反公用企业强制缔约义务的法律责任、界定强制缔约的义务主体、明确用户要求合理与否的判断方法和标准。我国《民法典》第648条第2款规定应当是关于供电企业强制缔约义务的规定,与《民法典》第656条规定共同确立了我国公用企业强制缔约制度。由于该规定是新增的原则性规定,本文就规定性质、规定内容以及规定适用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希望对我国公用企业强制缔约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