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团决议的效力探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sanhaijin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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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以降,伴随经济大规模扩张、资源在世界范围内的加速流转,社会分工更趋专业化精细化,加之结社自由理念之确认,各种类型的社会团体组织在经济、政治、文化领域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作为私法上的主体,团体虽然由社会成员自愿组成,但每一成员的利益初衷不尽相同。为使利益分配在成员与成员之间、成员个体与组织整体之间达成平衡,社会团体通过决议方式商定团体事项,以形成统一的团体意志,维持团体运转。然而,现行法律规范追求以个人自由为核心的意思自治,并未给予团体色彩浓郁且更为关注程序的决议过多关注,导致决议研究成为学者关注的边缘地带。为推动法律行为理论的纵深发展、充实团体法领域的学术研究,本文在厘清决议内涵外延、明确决议性质定位的基础上,参照法律行为理论传统研究路径,剖析决议的成立要件、有效要件,进而探讨决议瑕疵效力及救济,并在制定民法典的语境下提出关于社团决议制度的立法建议。论文分为引言、正文、结语三大部分。引言部分阐述了国内外关于决议问题的研究现状,并介绍了论文的写作目的、理论及实践意义。在指出国内外既有立法和研究对决议的关注不够,缺乏统一的一般决议规则指引后,随即明确本文以建构适用各类社团决议的一般规范为目标,并分析设计社团决议的一般规则,在理论上能够丰富法律行为理论、推动团体法研究,在实践中可以回复社会需求、响应制定民法典的号召。正文包括三部分内容:第一部分在厘清社团决议概念的基础上,对社团决议的性质进行认定。从社团决议的结构着手,分析社团决议的特征,推导出社团决议的内涵。继而通过评析学界关于决议性质的三种观点,得出社团决议系共同法律行为之一种的结论。并以此为前提,通过介绍决议的团体性、意思形成在决议中的重要性,指出社团决议有别于传统法律行为;通过剖析社团决议与章程在规范内容、成立时间及法律效果上的差异,得到社团决议与章程不同的结论。第二部分依托社团决议系属特殊法律行为之结论,引入法律行为效力分析路径,在明确决议成立与决议有效两个法律概念间的联系与区别后,对二者分别展开研究。决议成立必须符合主体、客体、程序三个要件,决议成立即具有拘束力,但在决议成立前允许有正当理由未参与会议的成员进行表决意思的补充。已成立的决议满足三个一般有效要件即可发生束己效力和涉他效力,特殊情况下,决议应当具备特别有效要件的,在特别有效要件成就之前,决议不生效,不具有履行力。第三部分是对第二部分社团决议效力体系的拓展和完善,侧重对瑕疵决议的效力进行探讨。首先明确决议效力瑕疵分为四种类型:决议不成立、决议无效、决议可撤销及决议效力待定。决议成立存在瑕疵即认定为决议不成立,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且决议不成立区别于无效决议和可撤销决议;当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或者违背社会公序良俗时,决议即无效;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程序或者违反章程规定时,代表团体的决策机构或者团体成员可以行使撤销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撤销决议;决议存在效力未定事由的,代表团体的决策机构或者团体成员可以催告有权机关或代理人进行追认,以确认决议之效力。结语部分是在制定民法典的语境下,通过对全文进行总结,提出立法建议。强调在未来民法典中,社团决议规则应放置于“法律行为”篇章中自成一节,结束既有立法关于社团决议之规范过度“碎片化”的现状。并在整理归纳全文的基础上,尝试设计编排有关决议效力的条文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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