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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增设确立了我国法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程序,并在立法体例将其纳入了当事人制度之中,但从适用主体、立法体例上的设置观察,新设程序被认为是立法者概念混淆的产物,加之原先的第三人参加诉讼制度立法的相对滞后造成司法实践混乱无序的现状,已经备受诟病,因此实有必要借此重新审视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随着中国经济水平的不断发展、社会经济生活日趋复杂,利益诉求多元化已成常态,有第三人参与的案件已较为常见,而应予追加而未予追加,不应追加而盲目追加的情形时有发生,违反了法定程序,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息讼服判的美好愿景无从谈起,司法权威经受质疑。不言而喻,我国现行实施的民事诉讼法中有关第三人的规定,远远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对第三人制度进行研究梳理,具有充分的现实意义。本文正文由四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为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基本概述,含义和特征,作用、功能和价值等几个方面进行简单的概括阐述,明确几个重要的基本概念;第二部分,则是简要汇总美、德、日诉讼第三人制度,找出其相互之间的制度差异并试图探究成因,引出辅助参加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为后文做打基础、做铺垫;第三部分则回到我国民事诉讼的第三人制度现状,以民事诉讼法条文出发,分别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的现状和理论进行梳理,并分别介绍两者的常见类型及运行缺陷,并介绍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两种主要完善方案,部分分解模式以及整体重构模式,分歧两者之间的区别与联系;第四部分也就是正文的最后部分,将在前文的研究基础上,提出对我国民事诉讼第三人制度的完善提出若干建议,如针对我国法上的第三人撤销之诉立法缺陷的完善和建议,设立告知程序、赋予当事人程序选择权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