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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财产分割案件中,围绕夫妻一方婚前贷款所购房产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由于贷款购房涉及的法律关系较为复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和房屋产权的取得之间存在较大的时间差,个人住房贷款合同的履行期限较长,一旦在这个时间差当中发生结婚、离婚的事实,则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对房屋的增值该如何分割、贷款债务的承担等就成为难题。
本文通过分析认为,判断贷款所购房产的所有权应以办理不动产登记与婚姻缔结时间的关系为标准,同时兼顾资金来源因素。因装修、修缮等附合行为使房屋增值的,获益的不动产所有权人要对动产所有权人进行费用的折价补偿。对房产自然增值归属的判断则应采“夫妻协力”理论,以是否使用共同财产还贷来判断。不管该贷款所购房产为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来还贷,就应该将相应部分的增值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房产所负的贷款债务则应该依据该房产的归属来加以认定,房产为个人财产时,住房贷款为个人债务;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时,该债务自然是夫妻共同债务。同时,应该在夫妻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之间建立补偿机制,以实现实质的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