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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与地方关系是宪法学中一个重要的理论问题,也是一个重要的宪政实践问题,能否正确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直接关系到一个国家的政治稳定有序和整个社会的协调发展。中央和地方关系表现在如何分权上,但其本质是国家的整体利益和地方的局部利益关系。我国自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进行了一系列以放权让利为内容和以适应市场经济为目标的调整。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央权力的逐步下放,地方政府的自主意识开始加强,成为一方利益主体,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利益而逆中央的宏观调控而行,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中央的权威。另一方面,由于多年来中央高度集权政治体制的惯性作用,在处理如何与地方分权的问题上,全由中央一手操办,使得地方政府常处于被动状态。与此同时,社会权力的迅速崛起,对中央与地方关系也产生了重要影响。因此,如何在加强中央权威与扩大地方参与之间寻求平衡成为我们在未来发展中急需处理的问题。本文认为,我国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中央与地方关系模式应该是中央适当集权与地方自治相结合的模式,它既能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又能结合中国自下而上的民主改革。首先,从中央与地方分权的必要性出发,通过分权原理奠定了本文的方法论基础,并以此来作为全文的理论基石。其次,通过比较国内外不同的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方法,得出对我国的启示。再次,通过结合“江苏铁本事件”、“内蒙新丰电厂事件”、“山东乳山违规建核电厂事件”等等一系列现实问题指出了当前中央与地方存在的主要矛盾并对其原因进行了分析。最后,从权力制约权力以及权利制约权力两方面提出了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