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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际民商事交易的日趋复杂,仲裁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纠纷解决机制被广泛采用的同时,也产生了诸多问题。尤其是在仲裁实践中有大量的涉及到第三人的仲裁案件。是否应在仲裁中设立第三人制度,理论界争议不断却一直没有定论。本文将在介绍仲裁第三人基本知识的基础上,介绍和分析各种有关仲裁第三人制度的理论学说,进而为仲裁第三人制度建构全面而周延的理论根基,然后介绍和分析目前世界范围内已经存在的关于仲裁第三人的各国立法以及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接着对我国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具体设置进行了全面深入的探讨,并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本文一共分为四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对仲裁第三人制度的概述,主要介绍了仲裁第三人的概念以及支持和反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学说。通说认为仲裁第三人是指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标的或仲裁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而参加到已经开始的仲裁程序中的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仲裁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的仲裁第三人;但有些学者则认为仲裁第三人应该包括仲裁协议的第三人、执行裁决过程中的第三人以及仲裁程序进行过程中的第三人。笔者将对这些观点和学说进行评析,并从仲裁制度的本质和特点入手阐述仲裁第三人的可行性。第二部分是为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作理论分析,笔者从仲裁救济权、意思自治原则、仲裁价值以及仲裁协议效力扩张理论这四个方面,对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的合理性作深入的论述。认为设立第三人制度的核心功能,在于为与原纠纷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律上牵连关系的第三人,提供解决实体纠纷的程序性途径。建立仲裁第三人制度既是现代法治理论和仲裁自身发展的根本要求,也是仲裁实践的必然结果。第三部分介绍了有关国家国内法和仲裁规则对仲裁第三人的规定。大陆法系国家中的荷兰、比利时和法国,英美法系国家中的美国和英国,以及各国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都对仲裁第三人进行过相关规定。笔者将对这些规定进行分析和评价。第四部分是对在我国设立仲裁第三人制度作初步探索。我国虽然在立法上未对仲裁第三人制度作出明确规定,但国内有些仲裁委员会曾做过尝试,在其制定的仲裁规则中规定第三人可以参加仲裁。笔者认为我国需要在立法上对仲裁第三人作出明确的规定,以使仲裁制度更趋完善。首先要明确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条件;其次要明确仲裁第三人的权利,其权利与原仲裁当事人相比应当是受限制的;最后要明确仲裁第三人加入仲裁程序的方式、时间以及决定权的归属,只有第三人自愿申请经仲裁庭审查批准或者当事人向仲裁庭提出申请经第三人同意的情况下才能参加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