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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法注重的是损害赔偿责任的个别化,但由于环境侵权的特点,以及现代法律精神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无论是在实践中还是在理论上均受到各国民法和环境法的共同关注。西方发达国家已建立起了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的法律救济制度并逐步完善起来,作为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救济法律制度之一的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得到了成功的运用和发展。实践证明,该制度无论对受害人损害的填补,还是对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环境保护均有着重要作用。 本论文采用比较法、文献法、实地调查法、历史分析和经济分析等研究方法,首先分析了环境侵权的特点,认为正是环境侵权的特点决定了环境侵权责任社会化产生的必要性。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制度正是顺应责任社会化的客观需要而出现的一种可行和有效的法律保障制度。然后,论文分析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与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相互关系,界定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和功能。在全面考察西方发达国家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历史沿革和现状及深入总结了造成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现状的原因的基础上,认为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应采用强制责任保险为主,任意性保险为辅的立法模式,并对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险种的设计提出了相应的立法建议。 本论文主要研究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中的合同制度、赔付制度和再保险制度。合同制度中,笔者论述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合同的概念、特征,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并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范围、责任限额、费率等重要问题进行了探讨;赔付制度中,研究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保险责任,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赔付责任及其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索赔及理赔,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纠纷的处理;再保险法律制度中研究了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再保险的概念和功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再保险组织,环境侵权责任保险再保险合同。在每种制度的研究和探讨中,笔者都针对环境侵权责任保险的特点和我国的国情,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 结论部分,笔者总结本论文的主要研究成果,从立法、政策、方法、措施等方面提出了对建立我国环境侵权责任保险法律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