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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我国环境保护工作重心一直放置于城市而较少关注农村,这使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缺乏有效的机制与制度保证。在城乡二元体制下,我国农村地区环境保护一直被忽视和遗漏。自上世纪90年代“农家乐”产业在我国兴起并逐步扩大之时,随之而来的是“农家乐”对农村环境所造成的危害。而无论在法律层面还是管理制度方面,对于该问题都缺乏足够的关注。当前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不完善,对“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基本沿用《宪法》、《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2013年10月《旅游法》的颁布在一定程度上为旅游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但其与环境保护基本法脱节使“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依旧存在诸多问题。因此如何从法律角度解决“农家乐”环境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应成为当前我国环境法制工作需重视的问题之一。本文在借鉴国内外研究成果基础上,首先通过实证调查了解当前“农家乐”对农村环境造成的主要污染。其次,通过梳理我国环境法律领域相关法律法规,在肯定相关法律对“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的积极作用后,对“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接下来,对“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法律问题的原因进行剖析。最后,从立法、实施、监管、救济四大层面提出“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的法律对策。通过上述对策与建议的有效实施,逐步实现“农家乐”环境污染综合防治,将“农家乐”环境污染防治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我国“农家乐”环境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和谐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