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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诞生于上世纪90年代中期,并于新世纪初传入我国。作为迅速发展的典型新型犯罪之一,网络开设赌场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极大破坏国家经济利益和社会管理秩序。伴随经济社会发展和信息技术迭代,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内涵、手段、特征和形式都在不断更新和异化,其犯罪类型也扩张为传统棋牌型、赌博彩票型、体育竞技型、网络游戏型、随机证券型和社交软件型等多种。我国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刑法规制,主要是依据《刑法》第303条关于开设赌场罪的规定,以及2005年和2010年出台的两份司法解释。近年开展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中,网络开设赌场犯罪作为黑恶势力犯罪的典型形式之一,与“套路贷”和“软暴力”等犯罪方法相结合,更加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关注。结合近五年犯罪数据解读与300个样本案例分析发现,网络开设赌场犯罪的整体形势不容乐观。犯罪分布广泛并且总量与增量显著提升,赌资总额与平均额度不断上涨,犯罪形式日益多样,国际犯罪占比较高,自由刑刑期普遍较短,罚金刑相对较低,等等。面对愈演愈烈的犯罪态势和日新月异的犯罪科技,诞生日久的刑法规制不可避免地出现不足。《刑法》的刑罚配置偏低,对开设赌场的定义不清晰,且缺乏单位犯罪之规定;而司法解释中的赌资认定计算规则存在漏洞,对新型犯罪的涵摄不全面,且对跨国(境)犯罪的管辖权认定过宽。有鉴于此,应当坚持“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的规制原则,适当调整《刑法》规定,将网络开设赌场纳入规制范围,重新配置自由刑与罚金刑,增设单位犯罪。修正司法解释中的问题,统一赌资的认定和计算标准,将经营作为开设的要件,明文规定新型犯罪的表现形式,缩小并明确犯罪地的范围。在完善《刑法》与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准确适用审判依据进行司法实践,是新时期针对网络开设赌场犯罪进行刑法规制的有效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