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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长列席同级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律赋予检察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责,其内生动力源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力,是实现法律监督效能的重要载体,也是实现审判监督多元化的有效途径。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权力的制衡以期共同维护司法公平、推进司法民主,但实践效果却差强人意,个别地方在落实过程中往往流于形式、上报数字喜人但实效甚微,理论架构和实践之间的反差敦促自省,如何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使得该制度更加具有可行性与可操作性,使其能够更加契合司法实践的发展需要。本文采用历史与实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对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浅谈拙见。全文共分四部分展开,本文第一部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制度概述,从检察长列席审委会的法律定位及制度价值、立法进程、研究意义三方面予以论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立法进程大致分为四个阶段:法律确立阶段、司法保障阶段、具体部署阶段、法定落实阶段,对立法进程认真梳理,可以明晰我国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法律规定、制度保障、落实完善的发展过程。简述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研究意义,即该制度亟须完善与落实的必要性,一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二是权力制衡的有效途径,三是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本文的第二部分是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涉及主体的法律关系界定,笔者将其设置在第二部分加以详细分析,旨在为第三、四部分内容明确概念指向、厘清重要概念间的关系,因为各方主体的法律定位及互动关系决定了列席制度的功能定位和制度安排,有了对主体关系的充分认识,才能更好的指导和充实列席制度的层级设置和程序设计。从列席主体的法律界定,包括检察长的主体地位以及承办检察官、检委会的主体关系明晰,到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的法律关系界定,涵盖宏观上审视、工作联系的性质上审视、对话层面的审视三方面,再到审委办与检委办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中的职能作用和责任分工的法律关系界定,由表及里、从宏观到内涵,循序渐进,将列席制度涉及到的主体及相互法律关系逐一分析,透彻全面,以期可以直观、审慎的正视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该制度的意见建议。本文第三部分阐述现行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立法不足和实践困境,即该制度在依托现有法律规定遵照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立法不足和现实问题,立法不足主要包括列席主体规定不准确、议题范围列举过窄、程序性规范缺失三部分内容;实践困境主要是理论界对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存在合理性的争议以及现阶段落实该制度的现实困难。本文的第四部分围绕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的完善展开,对检察长主体责任的确立与完善、检察长列席议题范围的法律完善、检察长列席程序的法律完善三方面提出有针对性并切实可行的意见建议,为完善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提供可供参考的思考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