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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作为依托互联网技术发展起来的新事物,从开始出现就发展迅速,成为分享经济的典型代表,其便捷的线上预约功能和较高的服务质量受到大众的欢迎,在交通领域占领了一定的市场,成为人们的主要出行方式之一,但由于未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监管,2016年之前网约车的运营一直处于“非法”状态。2016年7月,《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台,标志着网约车的运营从“非法”进入到了“合法”阶段,《暂行办法》对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以及监管主体都做出了专章规定,各地方政府也相继出台了实施细则。网约车的合法化本应为网约车的发展创造出更加充满活力又有序的市场环境,但是从《暂行办法》和地方实施细则的规定来看,现有的监管措施还存在一些问题。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监管目的没有得到有效实现,即现有的一些规制措施在实行的过程中并没有取得良好的实施效果,反而造成了适得其反的后果;二是对网约车市场的干预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即现有监管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网约车具有的分享经济特性,对其过度管控,阻碍了网约车市场的发展。从制度本身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网约车监管的过程中的确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司法案例中体现出的监管漏洞也不可忽视。从网约车相关纠纷的案由分布、主体身份以及案件争议焦点中可以发现,《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本身的缺陷在现实生活中产生的影响,以及相关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和司法人员作出的判决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创设和完善我国网约车监管路径的必要性。面对目前网约车监管过程中存在的多种问题,政府监管部门应该在分析原因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作出解决对策,着重提高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和减少对网约车市场的不当干预。在此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问题:一是创设和完善监管路径要以法律价值的衡平为基础,选择正确的价值取向,树立正确的监管思路,以网约车市场充满活力和健康有序发展为目标,实现对网约车和传统出租车的差异化监管,促进新老经济的协调融合;二是“互联网+”经济形式灵活,要根据网约车运营的不同模式提出有针对性的监管方式,而不能抽象化地一概而论。网络技术的发展日新月异,网约车行业的发展势必受到互联网技术更新换代的影响,这类新兴行业会不断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对网约车的发展而言,合法化不只是一个阶段的结束,更是另一个阶段的开始,对政府的监管而言也是如此,迎接机遇和面对挑战是对网约车发展和政府监管共同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