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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受贿犯罪作为腐败最重要的表现形式之一,极大的削弱了国家公信力,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受贿犯罪形式的日趋多样化导致其牵涉其他犯罪的概率也逐渐加大。随着十八大的胜利召开,我国加大了反腐力度,在贪污贿赂犯罪日益猖獗的大背景下注入了一剂良药。但是越来越多涉及到受贿犯罪罪数案件定罪量刑的标准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分歧,因此对刑事立法以及司法实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以现行法律规范以及实务案例为视角,通过系统阐述受贿犯罪罪数相关的刑法原理,以找出我国现行法律对受贿犯罪罪数问题立法的不足之处,提出了完善我国受贿犯罪罪数立法的粗浅建议。全文约四万字,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受贿犯罪罪数问题的理论探索。在刑法理论中,罪数理论是其中最重要,也是最疑难的问题之一,它对解决犯罪行为的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该部分主要从受贿犯罪罪数问题的内涵、本质、情状三方面揭示判定受贿犯罪罪数的理论依据,为后文的相关论述奠定基础。第二部分:受贿犯罪罪数问题的规范解读。该部分从现有刑法规范出发,对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利用职务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等构成要件的性质进行深入分析,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从应然角度实无规定必要,但是基于目前《刑法》条文规定之考虑,应作为主观要件加以对待,从而得出在现有刑法法律规定基础之上受贿犯罪又牵涉其他犯罪罪数的认定结论。第三部分:受贿犯罪罪数问题的司法适用。本部分主要从受贿犯罪罪数问题的司法适用角度,阐释在具体实务过程中,司法人员运用现有法律对受贿犯罪又牵涉其他犯罪情形的具体做法,并指出现行刑法规范在解决受贿犯罪罪数问题的空白与矛盾之处。第四部分:受贿犯罪罪数问题的法律规范改进。笔者在深入阐释刑法理论关于受贿犯罪罪数判定原理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现阶段惩治受贿犯罪的司法现状,提出完善我国受贿犯罪罪数方面法律规范的三点改进建议:第一,取消受贿犯罪中“为他人谋取利益”要件,但是并不意味着对这一要件彻底废除,可作为受贿犯罪的量刑情节给予考虑。如此构建受贿犯罪,不仅能避免理论界和司法界对法律规定理解的分歧,而且还能填补法律漏洞,遵循刑事法律政策的要求;第二,对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罪数认定方面作出细致的规定,明确在多次受贿未经处理的不同情况下又牵涉其他犯罪时的各种处理意见,真正贯彻罪行法定原则;第三,应统一现行刑法中受贿又渎职犯罪的罪数标准。由于我国《刑法》对受贿又牵涉其他犯罪的罪数判断标准不一致,造成了理论和司法实务界的无所适从,因此本文建议严格按照刑法理论中罪数理论的判定标准对我国现有立法进行完善,从而建立一个较为科学的受贿犯罪罪数理论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