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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的保险市场不仅仅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两个基本要素的简单组合,还需要有保险中介人活跃在其中。保险经纪人即是保险中介人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国外已诞生四百多年,在保险业十分发达的英国和美国,保险经纪人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各国为了加强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大多用法律法规的形式对其从组织形式、资格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监管制度等各方面进行规范。随着我国保险业的迅猛发展和保险市场的完善,近几年保险经纪人也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从而为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研究和相关的立法提供了现实基础。但总的来说,其理论研究仍不能满足保险市场发展的需要,相关法律法规仍需完善。本论文从分析英美等发达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经纪人制度入手,通过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提出了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具体构想。以期为完善我国的保险经纪人制度,为保险理论界全方位研究保险中介制度开拓视野,为保险从业人员,特别是保险中介人士自觉规范保险市场行为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资料。文章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探讨保险经纪人的概念、内涵,指出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单位;对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代理人的联系和区别进行了分析,重点讨论了两者各自代表的利益所在,从比较的角度论述了保险经纪人的法律特征;分别从保险经纪人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经纪人与保险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角度阐述了保险经纪人在保险市场中的法律地位;分别指出保险经纪人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人、保险市场的发展以及我国引进外资的作用。第二章从制度变迁理论出发,通过对保险业发达的国家和地区(美国、英国、德国、日本、台湾、香港)保险经纪人的组织制度、资格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监管制度进行分析比较和评价,对这些国家和地区采取的保险中介模式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找出其保险经纪人制度比较完善的原因,总结其先进经验以供我国借鉴。第三章通过回顾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历史发展,从《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入手,分析了自1998年以来我国保险经纪人制度完善的轨迹,论证了该规定从保险经纪人设立、变更、终止、从业资格、经营管理、监督检查到罚则,比以往的规定更全面、更科学,为保险中介主体的规范发展提供了法律保证;通过<WP=3>国内外保险经纪人发展现状的比较,指出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市大店小的发展现状并分析了其原因;通过分析保险业发达的国家保险经纪市场的特点找出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国际差距,着重论述了发达国家经纪人公司的自我约束和行业自律之所以有效的原因;同时,用长远的、发展的和战略的眼光看待我国保险经纪人,指出了我国保险经纪人发展的巨大空间,坚信只要坚持走市场化、规范化、职业化、国际化的发展道路,我国保险经纪人的发展前景是乐观的。第四章通过横向比较,联系我国实际,从而提出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经纪人法律制度的具体措施:(1)进一步完善保险经纪监管制度:首先分析了政府监管的优势及其应该达到的目标,然后针对社会监管存在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提出了对策,即引进国外保险经纪人的资信评级制度、客户投诉制度和对相关法条进行修改,最后针对政府、社会监管的局限性提出了成立保险经纪人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的设想;(2)完善职业责任保险制度:通过对保证保险经纪人具有经济赔偿能力的两种方式的比较,论证了缴存保证金的缺陷和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好处,设想了在我国开办保险经纪人责任保险的思路;(3)促使保险条款及费率市场化,实现保险经纪人的价值;(4)加快完善相关的法律和规章制度;(5)对保险经纪人实行科学的资格等级、差别佣金制度;(6)完善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目前,我国学者对保险经纪人制度从经济学、保险学的角度进行研究的稍多一些,从法律的角度对其研究的相对较少。而且,我国保险监督机构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更注重运用行政手段,而较少运用法律手段。因此,从法律的角度来探讨保险中介制度,其意义尤为重要。本文通过对各国保险经纪人制度的分析比较,重点讨论了我国对保险经纪人的监管及保险经纪人职业责任保险方面存在的问题。由于时间和篇幅有限,对诸多问题如促使保险条款及费率市场化、建立规范保险经纪人经营行为的相关规章制度、实行科学的资格等级认定和差别佣金制度、完善对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的管理等问题研究得还不够透彻,还有待在今后的工作和学习中进一步钻研。同时,也希望我的这篇小论文能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吸引更多的同仁加入到这一研究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