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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实施特定行为时,不同意该项行为而又无力阻止的股东请求公司以公平价格购买其所持股份从而退出公司的权利。本质上而言,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是平衡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利益、完善法定资本制、避免资本多数决暴政的工具。当多数股东希望通过实施特定行为而实现其自身利益时,少数股东不得不面对超出投资预期的公司重大变革或遭到排挤,这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给少数持异议的股东提公平回购价格使其脱离公司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起源于美国,现已为世界许多国家所采用,我国亦于2005年《公司法》修订之际引入了该项权利。然而,由于我国相关立法的缺失,导致该项权利在实际行使过程中困难重重,如何行使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对于保护中小股东利益,促进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文结合当今司法实践和域外立法成果,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重要问题进行探讨研究,并针对今后的立法完善提出个人的不成熟建议,以期能够对我国法治建设尽一份绵薄之力。本文主体分为四个部分:在文章开篇,笔者介绍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产生和意义。笔者通过对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产生过程进行分析,并结合美国、日本、俄罗斯等国的立法情况,探寻其利益平衡的本质,为权利的行使明确方向。从现实价值和学理价值两方面分别阐述了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价值。虽然该项权利产生的最初目的在于推动股东表决制度的变革,但现在其主要作用体现在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突破公司僵局、弘扬契约自由等方面。随后,本文讨论了权利行使的具体条件。笔者从权利适用的公司类型、主体条件以及权利行使的具体适用情形三个方面来论述。结合我国法律规定和域外立法,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仅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没有必要赋予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该项权利;由于我国法律仅规定权利主体为“股东”,而并未规定主体所应具备的条件,在行使过程中需要面对更为复杂的情况,笔者对权利行使主体所应当具备的必要条件进行了分析讨论;对于权利行使的具体情形是理论和实务中存在较大争议的部分,笔者结合现有规定和域外立法,从理论和实践的角度对权利行使的情形问题进行探讨,并指出法律授权公司或董事会自行确定权利行使情形的做法与我国实际不相适应。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的程序是本文的重点和难点所在,笔者在此部分按照时间顺序提出了权利行使的程序。具体程序包括:公司于股东会前的告知;异议股东作出请求回购的意思表示并在股东会上作出反对表决;公司决议通过后公司应当向股东发出异议通知,异议股东收到通知后在法定期间内向公司发出回购请求,并开始就回购价格及具体事宜进行协商;公司与股东达成一致,签订回购协议后,股东应当将所持股份交由公司代管,以便于股份回购的顺利进行。公平价格的确定是本章的难点,笔者从自行确定和司法评估两个阶段分别论述了公平价格的确定方式,在对域外先进立法进行评估的基础上提出适用于我国的确定方式。协议达成后的执行阶段对股东权利保护起到实质性作用,却极易被人们忽视,笔者详细阐述了回购股款的支付方式及资金来源;股份回购后的处理;权利行使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的负担等问题,至此形成完整的权利行使程序。在前文的论述基础上,笔者对于权利行使中遇到的主要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并提出立法上的完善建议。首先,笔者对我国相关立法进程进行简要介绍,寻求立法缺失的历史原因;其次,从权利主体、权利行使条件、股价确定方式、限制性条件及具体行使程序等角度指出现行立法存在的不足;最后,从立法思想、实体性规范、程序性规范的角度对未来立法的完善提出具体的建议。最后,笔者进一步梳理了本文档逻辑结构和主要观点,强调异议股东股份回购请求权行使的重要意义,并指出中国应当结合司法实践的实际情况逐步完善股份回购制度,不可简单地照搬发达国家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