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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能够保持其历史连续性的原因是多样的,但其中极为重要的一点,在于英国法在发展过程中,能适时地放弃或改造一些已经被证明是阻碍其发展的传统因素,调整自身以适应时代的需要。十九世纪,面对压倒一切的工业化力量,若不及时消除司法制度中不合时宜的中世纪因素,使之系统、高效,则很难避免颠覆性的后果。因此,在整个十九世纪,各种形式的司法改革贯穿始终,而改革达到顶峰的标志,是1873年至1875年《司法条例》的颁布与实施。本文围绕《条例》自筹划至实施的全过程进行论述,试图梳理出传统法律制度为顺应时代而进行调整的轨迹,对于保持改革过程中传统与革新之间的平衡,或许能有所启发。本文的第一章,先简单介绍了十九世纪英国的社会背景,表现了工业革命对传统社会制度造成的压力,及英国为缓解这一压力所进行的一系列制度改革。之后,概述了十九世纪初英国的司法状况,分析了传统司法制度的缺陷:主要在于各法院管辖权边界模糊、程序繁复拘于形式、普通法与衡平法在实践中的冲突,从而指出改革已经势在必行。最后,扼要说明了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思想对司法改革的推动作用。本文的第二章,围绕各个时期的司法委员会对改革方案的讨论与实践,展现了改革家们对改革路径的探索过程。首先,是法院内部的调整与尝试性的简化程序改革。随后,改革的重心落在了普通法与衡平法的融合。然而,坎贝尔司法委员会提出以普通法为中心的改革方案遭到了失败。最终,各方通过妥协达成了一致方案,成为《司法条例》的蓝本。第三、第四章是本文的重点部分。其中,对《司法条例》及相关的改革措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阐述与探讨。《条例》通过将各法院合并为最高法院(包括高等法院与上诉法院),基本解决了法院之间的管辖权冲突问题。同时,各普通法法院与衡平法院在最高法院中,也保留了自身原有的印记。此外,《条例》进一步简化了程序,废除了令状及与之相对应的诉讼格式。然而,最高法院在运行过程中仍显现出不少问题,改革家们遂制定了统一程序规则,以促进普通法与衡平法程序上的融合。通过法院组织与程序的融合,最终达成了两种法律的融合,但这种融合并未带来太多实体法上的改变。本文的第五章,分析了《司法条例》及相关改革的成就与不足。《条例》使位于伦敦的中央法院系统得到改善,并使整个国家的司法制度获得了长远的利益,但在地方司法改革上却少有作为,也未能完全解决传统司法制度遗留的弊病。尽管存在不同的评价,然而《条例》体现出既倾向保守又能够妥协的务实精神。正是这种务实的理性,使英国在整个十九世纪司法改革中维持了传统与革新的平衡,英国法的独特风格也因此得以延续。